(三)完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督制度。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可以将生产劣质产品的企业挡在市场之外,从而正当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权益。这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首先,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其次,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项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安全质量关。最后,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与法律一起构成了食品安全体系的两大基石。[6]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食品安全标准混乱且水平偏低,标龄过长,缺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而发达国家目前采用某些标准甚至高于现行的CAC标准水平。目前我国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与食品监管政出多门如同出一辙,直接造成了“标准”不标准的尴尬局面。因此应当,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化的立法,以行研究90准欠缺、交叉混乱等问题,为食品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食品安全法》授权卫生部将把这几种标准统一整合为唯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在制定标准时要与其他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尽快组织力量对现有食品标准进行清理、修订和补充。力求在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上尽快与国际水平接轨。
食品安全检验体系的统一完整,是食品安全标准得以落实的重要。鉴于《食品安全法》包括《实施条例》对食品检验机构语焉不详无法成为整合食品安全检验体系法律依据的现状,笔者认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和修改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和检测方法,整合现有食品检测资源,建立统一、权威、强势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隶属于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形成统一、权威、强势的食品安全检测网络,实现资源共享。条件成熟时,可以探索把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从部门中脱离出来,作为专业机构行使职能,向社会负责,定期公布食品安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