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立法,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立法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我们应该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结合国情,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杜绝政出多门现象,建立起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以《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为专项法,形成基本法统筹专项法的基本法律格局,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进而形成以基本法为支撑,其他法律相匹配,多层次、系统化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该体系的完善过程中,要保持普遍性和特殊的有机统一,做到强化综合立法的一般性、共性(如政策、规划、标准、监管、法律责任),兼顾食品安全的特殊性、个性(如针对保健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的专门立法),以综合立法统领专项立法,形成统一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要在内容安排上注重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将其纳入食品安全监督法律体系。
(二)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监管体制我国《食品安全法》并未就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做出实质性改变,而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的微调,在即有框架无法被改变时,如何才能让1+1等于2.另外,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的方式,比如农产品种植的环节归农业部管,产出的产品质量归卫生部管,从生产到流通,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和工商各管一段。几个部门并没有形成合力,部门配合协作还存在一些问题。[4]对于整个食品产业链条的监管,并不是“无缝的”。社会上流传的“八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即是其生动写照。如何在既有框架下实现的统一,因此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垂直管理机制,即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管理,而非笼统地协调。在县级以上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任主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为常务副主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明确卫生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配合工作。[5]这样的制度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明确地方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领导责任,突出卫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发挥现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验作用;二是设立这样一个统一的监管主体,可以通过卫生部门主导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发挥积极作用,发挥分工协作的组织优势,不易出现当前监管模式中的推诿现象;三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垂直管理可以有效避免食品监管职能与发展经济的冲突,防止地方的政绩冲动影响食品安全执法,而且可以解决不同地区由于投入的不同,对食品安全保障程度不同而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