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效率低下一些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出其法规体系的严重漏洞,往往都是在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之后,才采取补救措施,而缺乏消费者健康面临危机时所采取风险管理的预先保障制度。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已明确: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法》还了信息发布的制度,国家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食品安全的风险、信息情况和食品安全评估的情况,都要统一发布、定期发布,让大家吃的放心、吃的安全,这才是监管部门的最终目的。
(四)食品的检验、检测制度存在不足我国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不同的食品行业标准,数量都超过千项;国家标准又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基础标准、产品标准、行为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组成的国家食品标准体系。但我国的食品标准,无论与食品安全形势的实际需求、还是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分布在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部门,多部门从事同一种行为的管理,切入点和管理手段基本相仿,使本来稀缺的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和威力。目前,国际上新的快速、灵敏的检测手段,如基因探针、多聚酶链反应等生物学技术已应用于食源性病原体检验,但在我国仍主要用于研究单位。
(五)召回制度的监管不力
食品召回制度就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者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并实施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但是国内许多企业最为普遍的做法就是产品的宣传和放大产品的优点,产品一旦销售出去,消费者处于弱势,只能相信广告和商标,依赖制造商的能力和声誉,出现质量问题或损害王京歌-浅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89时,能推就推,能躲就躲,食品出门,概不负责。由于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等因素的制约,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想向企业讨个说法很不容易。因此大多数消费者也就放弃了自己的,这样也是让企业有了更多侥幸心里,损害了社会的利益,让自己盈利。[3]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的食品行业正逐步在食品安全方面与国际标准接轨,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链上的生产者、消费者、企业、四个主角都有责任,并且环环相扣,每个主角扮演的责任需要清楚的界定,既要明白共同的收益也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所以加强食品安全,既要从源头抓起,打下良好的基础,又要有针对性地在几个薄弱的环节上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