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经济是经济,更是诚信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缺乏诚信将使经济彻底失去交易的基础。
但在我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社会失信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背信弃义似乎成为许多商贩致富的快速通道。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只用法律的形式确立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健全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加快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7]在具体的实施上,对企业要以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等建立信用免费查询方式,对大量的、在我国食品行业占多数的个体私营等要以业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建立信用查询方式。任何人、任何企业只要其曾经从事过食品行业都要有详细而真实的记录,通过建立信用档案,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所有信息消费者均可免费上网查询,逐步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用服务的需求,使失信行为成为“过街老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促使企业不敢造假。
此外,现有法律法规中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较弱也是导致我国食品安全态势恶化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法》了食品安全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总体上偏重了处罚的行政责任,以民事责任手段强化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的偏少,而对刑事责任则只笼统地依照《刑法》的追究,这种方式助长了行政机关“以罚代管”,却无法鼓励社会参与对违法者的监督,甚至无法弥补人的损失。因此,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形式的设计应该是以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为主的,辅以行政责任
与高威慑力的刑事责任的三者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8]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现状令人担忧。无论是初级农产品的违规使用农药、植物激素,还是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及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的混乱不堪,都严重危害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出现这么多食品安全问题,根源在于立法体系的不完整和监管的不力。
因此,必须要突破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瓶颈”制约,继续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民生之本,关系到建设小康社会,关系到建设和谐社会。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突飞猛进的今天,我们绝不能让诸如毒奶粉、毒豇豆、毒猪肉等让人发指的食品刺痛国人双眼,绊住我们前进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