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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_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6-09 09:45:51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不足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四次会议在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指出,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但是,为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如此大规模的食品安全问题还频频发生,我认为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一)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过于宽松大量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调查研究发现,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产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我国近几年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都是因为食品的生产源头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例如:毒奶源,就是在奶牛的饲料中参杂了三聚氰胺,导致牛奶中三聚氰胺严重超标。毒饮料,就是因为生产饮料的水源遭到了严重的污染。在我国,许多食品的生产原料,初级产品绝大部分出自几亿农民分散的小作坊,这些小作坊中,很多食品被随意的添加色素、防腐剂等一些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另外初级食品市场的流通也较为混乱。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加工设备简陋,条件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尤其食品质量安全意识淡薄,难以食品的质量安全。[2]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对小作坊的管理存在着缺失,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相关的诸多方面都做了说明,其中第29条第3款:“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但是,新《食品安全法》仍只是做了一个宏观性的、全局性的,具体的措施仍需要各地方制定法律,问题在于小作坊具有隐蔽性、传统习惯性、技术检测操作性不强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很难有十分健全的法律来解决小作坊的不合格生产。

      (二)生产环节的监管执法缺失

      就双汇“瘦肉精”案来看,这次的毒猪肉能够流入市场,检役检测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起事件出严重的监管缺失。当前在抽检中,按百分之几的比例对生猪实行“瘦肉精”项目抽检,难免就有“漏网之猪”。据悉,全国每年出栏生猪6亿头。应对如此庞大的生猪生产量,全部检测或高比例检测难度当然较大。但应改变现行的抽检程序,比如是否将抽检的周期缩短,是否该怀疑一切所谓的名牌企业。只要我们的抽捡程序设置上更科学、更全面、更严密一些,任何品牌企业都不能捡到监管之漏洞。我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60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第61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这两条虽然对食品的检役检测作出了,但是,很显然在具体分工上,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职责不清,职责交差混乱,不够详细。这使我们的检役检测工作很难有序、规范的进行,食品安全当然就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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