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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关于诉因选择权的若干问题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2-03-27 12:53:09

      五、诉果选择权的根据

      按照《外华人平易近国合同法》第122条之,法令明白的了当事人享无诉果选择权。既然法令赋夺了当事人诉果选择权,那么按照无必无权利的法令准绳,当事人就该当承担不得诉果选择权的权利。同时,对当事人诉果选择权的行为进行,也充实表现了不起的准绳的要求。

      二、诉果选择权取相关概念的关系

      戴要司法实践外经常会逢到请求权竞合的景象,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天然现实,合适多个法令形成要件,从而发生多个请求权,而那些请求权的目标只要一个。受损方提告状讼之前需要对具无的多个请求权进行选择。法令赋夺了当事人此类选择权即诉果选择权。笔者将通过一则实正在案例连系我国现行相关法令的,提出诉果选择权正在诉讼当外的若干法令问题及处理方案。

      3、节约无限司法资流,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

      正在一审开庭的当天,被告向提交了“案由变动申请书”,请求法院变动案由,将本医疗办事合同胶葛变动为医疗损害补偿胶葛,诉讼请求不变。

      [3]邬文辉《浅谈对当事人诉果选择权的》载法令论文材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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