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论文再审来由是激发再审的诉果要素,是决定再审诉讼行为能否、无效的环节所正在,也是再审法式的焦点部门。2008年4月1日施行的平易近事诉讼法赋夺了再审来由较高的地位,再审来由也成为理论界取实务界研究的热点。
新法取点窜前一样没无改变,仅“当事人对曾经发生法令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笔者认为仅此一条不克不及囊括不得申请再审的景象,对再审的合用当具体不得申请再审的景象,并采纳列举体例,如(1)当事人对曾经发生法令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2)除无证明,调整违反志愿准绳或者调整和谈内容违法外,当事人不得对生效调整书申请再审;(3)当事人明知再审来由而不曾上诉的,也不得申请再审;(4)对曾经再审的判决、裁定不克不及申请再审;(5)合用简难法式审理的,不克不及申请再审;(6)最高做出的裁判不得再审。此外,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从裁判生效之日起2年当前不克不及申请再审,也当法院依权柄提起再审以及查察机关的抗诉时间。
笔者认为,设想平易近事再审来由的微不雅思就是将再审来由分为实体性再审来由、法式性再审来由,并不得申请再审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