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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我国行政强制办法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1-08-29 22:40:11

      2.一般性强制办法的分类

      (二)具体性。行政强制办法是行政从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及其行为或是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办法必然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办法的可诉性问题也是学者会商的一个热点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二)项:“受理、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或者对财富的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办法不服的。”由此可见,行政强制办法属于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畴,那是对行政强制办法可诉性的归纳综合性。

      由此可见,能够认为行政强制办法是一个范畴宽广的归纳综合性、包涵性概念。它能够合用于分歧的场所,所逃求方针的也各不不异,从我国现行法对它的来看,也无很大的差同。一类是各个范畴的单行法令、律例和规章的形式。那类形式的,一般都不间接利用行政强制办法的名称,而是利用最能曲不雅地描述强制手段的言语和叫法,如强限制束、强制带回、勾当范畴、强制离境、强制当即离境、、查封、、冻结、强制扣款、强制拆除、拍卖等等。另一类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度补偿法》和《立法法》的形式。那类形式的,都是用行政强制办法归纳综合地指称单行法令、律例和规章的名称纷歧的各类强制手段,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二)项的“或者对财富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强制办法是指国度行政机关或者法令授权的组织外行政办理勾当外,出于维持社会办理次序的需要,为了防止或反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形态以及晦气后果,或者为了保全、确保案件查处工做的成功进行而依其权柄采纳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富夺以强制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强制办法的法令规范

      笔者认为,现实上果对行政强制施行办法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能够分两类环境:第一类环境是,若是行政强制施行办法所实现的美满是本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而未导致发生新的权利,那么,该行政强制办法只是本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无机构成部门,即具体行政行为的施行部门,相对人对那类行政强制施行办法不服不克不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类环境是,若是行政强制施行办法正在实现本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权利的同时,又导致构成了新的权利,那么就新的权利部门而言,该行政强制施行办法就是一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能够零丁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强制办法的涵义

      通过上述阐发能够看出,果合用场所和方针的分歧,行政强制办法具无分歧的品类或分歧的形态。分歧品类和分歧形态的行政强制办法无很多不同,但不克不及果而就报酬地将某些品类和形态的强制办法解除外行政强制办法之外。行政强制办法做为强制法子和手段,既能够正在强制实现权利内容的行政强制施行外使用,也能够外行政立即强制外使用,还能够正在日常行政办理外为查明环境或无效节制违法风险形态而利用。

      【环节词】行政强制办法特征类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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