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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的断思 在今年评审的博士和硕士论文中,我看到了几篇以“法理分析”命名的文章,看了其内容以后,感觉有点发闷,我想提出一些问题,如文章内容的法理分析表现在什么地方?如果说某些地方是“法理分析”的话,那么,凭什么说这样的分析就是“法理分析”?但这样问法,被问者同样可以反问:你说法理分析是指什么?如果不进行仔细思考,恐怕对这样的问题一时也难以回答。一般来说,在“分析”之前冠以经济、法律、哲学等限定词,都应该有用于分析的图式(或范式),如典型的经济分析是指成本效率分析,典型的法律分析是义务关系、行为、责任关系的分析。依此类推,我们的问题是:法理分析的范式(或图式)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理论分析都是法理思考?法理学科的发展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应该说法理学已走过了其幼年期。法理学为的发展也贡献了许多知识、原理和方法等,但法理学是不是也为界贡献了分析范式,或者说贡献了学术研究意义上的分析工具,是值理学者认真思考的问题。通过对部分冠以“法理分析”“法理思考”篇名的论文分析,我们很难看到法理学科意义上的法理分析,更多是借用法理之名叙述对某一问题的简单认识。虽然这种认识也勉强可以说是“法理”,但肯定不是系统化、理论化的法理,而是对某一问题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大多数没有运用现成的法理学理论进行分析,甚至许多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法理分析”为何物。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即关于法理分析、法理思考的径、范式还需要深入地研究。另一方面,这种种现象也说明了中国的的进步,起码许多的研究者已经注意到了法理问题的重要性,对许多重要的法律现象需要上升理论的层面进行思考。 桑本谦:“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都是经常被冠之以文章题目并用以表章内容和分析方法的语汇,但却极少有使用“分析”这一概念,这种现象十分耐人寻味。这至少说明,在许多眼里,“分析”并不是一个顺理成章的概念,至少是不能与“经济学分析”、“哲学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概念相提并论的。其原因并不仅仅在于迄今似乎没有自己独特的分析方法,更重要的则原因是,似乎包含着完全不同的两种分析方法,即“法律分析”和“法理分析”。 吴丙新:确实,近年来,随着理论的大量进入,我国法理学的研究似乎正在摆脱“没有根基的法理学”之尴尬局面,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其突出特点就是摒弃了研究中意识形态的,在关于法的本体论和方上基本实现了理论的多元化。这一伟大转变的结果,使理学研究相较于部门法理论也似乎更多了一些与思辨色彩。这本来是值得庆贺之事,然当我们为在形式上提升研究的理论含量成份,或者为了使自己的研究被归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而将法理学研究方式当作一种时尚——而且仅仅是一种时尚——而到处套用时,可能就会成为研究中的一种而混淆视听。正如陈老师所言,近年来在研究中有一种将“法理分析”无限泛化的趋势,也许这仅仅被认为是一种研究策略,但也起码说明对于“法理分析”之研究模式在理论界还缺乏应有的反思。 从上述研究结论中,我们很难发现究竟“法理分析”是一种什么意义上的分析。但既然大家都在用这种模式来分析问题,那么它本身有否一个固定的甚或是大体上的分析图式,使得人们一看到这样的论文题目就能够想到所必然运用的分析工具?这恐怕是一个应当引起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