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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的断思doc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11-01 06:17:32
    ,其含有浓重的思辨性、说和性。法律分析具有向后看的特性,它是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原理分析已经发生的事件,评判其与否,因而带有很强的封闭性。而法理分析则具有学术的性,分析者的意态能得到发挥,其分析所运用的理论,虽然与传统的法理有关系,但并不完全拘泥于法理。但是,如果分析者所使用的范式既与法理无关,目的也不在于法理,那么我们就很难称这样的分析为法理分析。法理分析大体上应该有其学科界限,对法理学科的认识,停留在昏沉阶段,肯定难以进行法理分析。同样,对法律根本就不清楚也难以进行法律分析。 四、分析与“法理分析” 陈金钊:在法理学流派中,有一支流被许多人称为纯粹法理学,或严格意义上的法理学,这就是分析——纯粹——新分析——制度等。分析是主义的一支,也被称逻辑主义。逻辑学、语言哲学和分析哲学与其有理论上的渊源关系,“分析”在纯粹法理学中有很重要的方意义,所以探讨“法理分析”借鉴一下这一学派的理,应该有积极意义。 焦宝乾:探讨“法理分析”有必要梳理一下分析的学,探讨其分析指的是什么。 主义乃是人类法律文明发展到较为成熟的状态时出现的流派。一如牛顿创立近代科学是以方法的分析性知识原理为支撑,近代家亦采取与自然科学家相似的方法。家们相信,由一种严格的科学方法所保障的确定性才能根除专断。 一般认为,奥斯丁是近代“分析之父”。其实,在奥斯丁之前,英国的霍布斯和边沁已经了近代分析之先河。而且,常常易被人忽略的是,奥斯丁游学的经历也是其分析的重要思想渊源。分析将那些要求对具体法律内容和实效进行伦理评价的问题排除在法理学研究的范围以外,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下对法律的分析:第一,法律本身的概念分析;第二,基本术语的定义;第三,基本法律术语之间的相互关系,即所谓法律上的关系;第四,其他非法律概念以及这些概念与法律概念的区别之分析。 奥斯丁的理论生前几乎没有受到关注,但是在后来却对英国法理学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托马斯厄斯金霍兰(ThomasErskineHolland)、威廉马克本(arkby)和谢尔登阿莫斯(SheleonAmos)等人撰写的著名的法理学论著都是建立在奥斯丁在法律科学中所提倡的那种分析方法基础上。的乔治佩顿(Georgeerkel)为代表的所谓“一般法的学说”(Allgemeinerechtslehre)。它集中讨论的是适于一切法律秩序的共同法律形式,而不是不断变化的内容。 除了纯粹之外,分析法理论在今天的领军人物有哈特、阿尔夫罗斯(AlfRoss)、卡茨米尔察奥帕雷克(KazimierzOpatek)、亚历克山大佩克策尼克(AleksanderPeczenik)、奥里斯阿尔尼奥(AulisAarnio)。另外,还有人将德沃金划归为新分析家,理由是他对诸如、义务、规则和原则这些基本法律概念进行了广泛的分析。尤其是,这表现出当代分析学不再满足于将自己限定在“规则”上,而是像德沃金那样拓展出一个“法的一般原则”体系。这表达了现代人对一种能够有效应变的法律秩序的向往。从时间上,当纯粹的影响趋于式微的时候,新分析法动在20世纪下半叶开始了,而且在英美国家表现得特别有力。依博登海默之见,这场运动的主要特点是,“否弃早期分析家试图把法理学的任务在对基本的法律观念和概念进行 吴丙新:如果单从字面上看,分析似乎对逻辑学特别关注,对理论分析中的技术性问题赞赏有加。但在细致的考察了分析的代表性观点之后,我们将会发现,分析实际上对于法的内容十分在意。虽然他们主张法与的分离,但却都为其理论预设了一个先验的前提,并在此一前提下建构其理论体系。因而,分析绝不是仅仅重视对事实和命题的逻辑分析,相反,在这种分析过程中无不体现着的价值立场。因而,作为法理学重要流派之一的分析虽然不象自然和法社会学那样更关注宏观的价值问题,但它也绝对没有放逐价值。实际上,相较于其他流派,分析将研究目光更多的投向了的实践领域,强调法的实践品格。因而,分析更重视方的研究,但这种方又不仅仅是工具论意义上的方,而是寻求如何在实践中更好的实现法。 如果这样说是可接受的,分析与法理分析的最好结合点就是法律解释理论。当然,我们必须要把法律解释理论与现实中的法律解释现象区分开来。现代法律解释理论已不仅仅是一种技艺,而是一门关于理解的学问,她有其深厚的哲学基础。因而,从分析的角度来看待法理分析,我们仍能顺利地将仅重视技术操作的法律分析排除在法理分析之外。 陈金钊:从焦宝乾对分析的整理来看,分析之中分析是指逻辑分析,甚分析的对象既包括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现象,也包括对法律规范等的分析。分析只是其主要方法,结论仍然是概括性的,即从分析中总结出概念或者结论。这种方法也属于法理分析,但准确地说是在分原创意义上分析法律,得出理论。而我们所说的法理分析不完全等同于此。因为,法理学经过了150余年的发展后,已经有了许多较为成熟的结论,这些结论也可以作为分析的工具,把其运用到对现象或者其他理论进行分析。如果说,分析所倚重的是逻辑的话,法理分析则倚重的是法理,这当然不是说,法理分析不讲逻辑,而只是强调分析者在应用逻辑时的时候,不能法理。分析在一定意义为法理分析树立了很好的榜样。虽然长期受其熏陶可能会导致形式主义,但这一点正是社会所需要的之一。可以说,没有形式主义,就不会有普适性的。所以法理分析,法律分析正是我们这个号称国家所需要的,因而,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律分析和法理分析的研究。 焦宝乾:现代的基本知识和原理主要是由分析所奠定的,所以在研讨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时需要对相关予以考察。不过,需要补充的是,前面对分析学的考察,实际上并不仅仅关注于分析和规范,而是将所有中性的具有形式分析和规范分析特征的理论均纳入到考察的范围。在这里,“分析”一词的含义其实非常广泛,具体包括概念分析、语义分析、逻辑分析、规范分析等。现代的分析方法已经超越那种单纯的对法律概念、逻辑的规范分析,而且涉及到对诸如法律事实的分析。 【 《》(第二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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