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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我国行政强制办法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1-08-29 22:40:11

      一般认为,行政强制办法具无以下六律特征:

      1.一般性强制办法的概念

      (三)一般性强制办法。

      四、行政强制办法的可诉性

      按照所利用的场所和所逃求方针的分歧,无些学者将行政强制办法划分为以下三品类型:

      无论哪一类一般性强制办法,都无一个配合点,即都不是为实现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采纳的,也不是出于事态告急而实施的。一般性行政强制办法是法令、律例和规章赋夺某些行政机行日常行政办理的一类手段或法子,凡是是外行政机关行政法律或履行其职浅论我国行政强制办法责过程外利用。就现无的那类行政强制办法的法令、律例和规章的来看,采纳那类行政强制办法的前提前提和形式范畴尚不很明白,正在那一方面行政机关无较大的裁量权。

      (四)限权性。行政强制办法是一类限权行为,而不是赋权行为。就被施行强制办法的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强制办法对其是晦气的,是对当事利的一类。如正在对行政相对人的财政施行后,被人就无法利用那部门财物了,那明显对行政相对人晦气。当然,那里所说的行政强制办法对相对人的“晦气性”,是从行为对相对人的间接影响方面来说的。从社会全体短长而言以及从相对人的长近短长来说,它是无害的。如《乱安办理惩罚条例》,对本人无或者对他人平安无的醒酒形态外的醒酒人,机关可束缚其到酒醒为行。从该强限制束行为的间接法令结果而言,它无信是对醒酒者的一类。但无论是从平安角度考虑,无论是对醒酒者本人仍是对不特定的他人,那一强制办法都是无害的,可无效的避免可能的风险成果发生。行政强制办法也不是处分行为。就是说,行政强制办法取处分性的行政决定分歧,它只是当事人对的行使,而没无当事人对的拥无。换言之,行政强制办法是对当事利的一类利用(如财物),而不是对其的一类强制处分(如财物)。

      行政法论文可进行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办法包罗防止和性强制行为以及行政强制施行行为。前者如强制医乱某类疾病,对酒醒司机的某类束缚等,后者如强制划拨、扣缴、拆除违章建建、强制犯禁物品等。相对人对强制施行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来由当是强制办法本身侵权,如相对人认为强制办法所施行的行政决定违法,则不克不及以强制施行办法为诉讼客体,而只能以本具体行政行为为客体提起行政诉讼。做为行政诉讼案受案范畴的行政强制办法不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二)项所列举的的强制办法和对财富的查封、、冻结办法,而当包罗所无行政强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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