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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100条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11-04 06:57:34

      法律常识_重点知识记忆 (100) 1、认为下列不,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 出对该项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及其工作部门的; (三)乡镇人民的。以上不含国务院 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 2、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的申请期限 超过 60 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 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申请复议。对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 行政复议法作出最终裁决。 6、对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以自己 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 申请复议。 7、 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 15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 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自接到该 复议申请之日起 7 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复议为必经程序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 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 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 10、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 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 关有权。 12、 在复议过程中,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 13、一并提出对有关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内依 法处理;处理的,应在 7 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 60 日内 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 内依法处理; 否则应在 7 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审查。 15、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 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已依法取得的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 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 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完成上述行为。 19、的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 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 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 数额有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 个月内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 23、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的,作出 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的,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 再审改判无罪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 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 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 数额有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 议机关应在 2 个月内作出决定。 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 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0 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 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2 年,自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 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 刑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有权依法取 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 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 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管辖。 33、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 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 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内庭审结束前, 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 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 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 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决定一个行政 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但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机关行使。 38、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 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 : (一)违反 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 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或者相当于县一 级的机关裁决。、50 元以下罚款,可由裁决。在农村没有 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 级机关提出, 由上一级机关在接到后 5 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 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 5 日内向当地提起诉讼。 48、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 罪。 49、中国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之罪的,适法,但是按刑法的最 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犯罪, 而按刑法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可适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属猴的属相婚配表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之人未犯被之罪,对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管制期限:3 个月——2 年 期限:1 个月——6 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 个月——15 年 期限:1 年——5 年(除刑法第 57 条外) 62、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 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以前, 被告人在期间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 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期间自然流产后,又 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依法不适用 死刑。 63、 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政 治的期限改年以上 10 年以下。 64、财产以前犯罪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的财产的,经债权 人请求,应当。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 除处罚。 66、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最高不能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最 高不能超过 20 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根据其犯罪情 节和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的缓刑期限:原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 刑的缓刑期限为原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一) 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确有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可以减刑) ; (二)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刑法第 78 条所列 6 项之一) , 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 年。 73、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提出减刑书。应当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非经程序不得减刑。 74、 假释适用范围: 被判有期徒刑的, 执行原期 1/2 以上, 被判无期徒刑的, 实际执行 10 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确有表现,假释 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期的限 制。 75、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强*、等**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期为 10 年。假释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 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爆炸、等犯罪的,依 照数罪并罚的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应以非法制造**、**罪论处, 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 8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 **罪的处罚。 依法配置**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 藏**、**罪的处罚。 8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 8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由于其他原因造 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 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85、 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86、生产、销售刑法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 的构成要件时, 如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 140 条的认定 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7、生产、销售刑法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 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 140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处罚。 (法条竞合) 8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 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89、以**、方法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 277 条的阻碍 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处罚。 90、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 人财物, 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他人谋 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并且要数额较大) 91、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 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92、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 企业的董事, 数额须为巨大 (以 上) 。 9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 9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 95、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6、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 98、伪造货币的,处 3 年——10 年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50 万元罚金;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5 万元—— 50 万元罚金或者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 (二)伪造货币数 额特别巨大的(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万元以上) ;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在 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 (1)前罪要求数额较大,后罪无此要求; (2)前罪为一般 主体,后罪为特殊主体。 100、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也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第 171 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第 172 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的, 实行数罪并罚 。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本公司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及利用档案,为公司发展服务,特 制定本制度。 2、公司档案,是指公司从事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公司档案分为受控档案和非受控档案。 3、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 或。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 2、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 后归档。 3、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交行政部备案。会议文件由行政部收三、归档范围 1、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 2、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3、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 4、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5、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6、本公司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等。四、归档要求 1、档案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 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 开幕年。 5、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应 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6、案卷封面,应逐项按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 五、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 有关做好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工作。2、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将文件材料按时归档。3、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努力维 护公司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公司档案只有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借阅,借阅者都要填写《借阅单》 ,报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借阅,其中非受控文档的借阅要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受控文档的借阅要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2、档案借阅的最长期限为两周;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丢失或逾期未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处 只有一个孤独的影子,她,倚在栏杆上;她有眼,才从青春之梦里醒过来的眼还带着些朦胧睡意,望着这发狂似的世界,茫然地像不解这人生的谜。她是时代的落伍者了,在青年的温馨的世 界中,她在无形中已被摈弃了。她再没有这资格,心情,来那些站立时代前面的人们了!在甜梦初醒的时候,她所有的惟有,怅惘;怅惘自己的黄金时代的遗失。咳!苍苍者天,既 已给与人们的生命,赋与人们创造社会的青红,怎么又吝啬地只给我们仅仅十余年最可贵的稍纵即逝的创造时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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