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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选题的六种具体打开方法!你GET到了吗?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4-27 00:02:06

      总之,在进行民术研究时,一定要把握好选题这一关键环节。选题是最重要的问题,比论述、比写作都重要。只有做一个好的选题,才有学术研究成功的可能性,才会有一篇好的学术论文的问世。

      写作学术论文,在选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换言之,就是进行学术论文写作的选题,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问题意识,指的是要在研究中注意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才能对社会发展有益,否则只是无病呻吟,无法让自己的论文具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只有问题意识,去思考,去选题,才能选到好题目。

      民论上的“问题”,是在民论研究中的宏观问题、中观问题和微观问题。问题不论大小,只要是问题就行。例如,在1980年代我国的民论中,还没有债的保全制度,理论上也很少有讨论。这就是理论研究上的问题,是我国民论的残缺问题。受到已故郑立教授的,我认真研究了法系的债的保全理论及规则,连续写了《论债权人撤销权》《论债权人代位权》和《论债的保全》三篇文章,奠定了我国债的保全的理论基础。这算是比较大的研究选题,解决的是比较宏观的理论问题。

      在实务中发现问题也非常重要。这不仅是理论联系实际,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发现问题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

      举例来说,我参加过讨论最高“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释”的起草工作。该解释虽然是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释,但它在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释”出台之前,发挥了重要作用,把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都写进去了。后来,“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司释”由于与《侵权责任法》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释”的部分内容相冲突,被最高废止了。事实上,“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释”有的内容确实与《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释”的内容有冲突,但是,也有不冲突并且特别有实用价值的部分。由于最高把这个司释全部废止了,就将其中特别重要的、目前仍然有实用价值的也一起废止了。比如关于高压电的标准,司释为一万伏;关于对于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人,以电力设施产权人为确定标准;该解释还了对电力部门的特殊免责事由。这些都是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必须适用的规则。这些被废止之后,司法实践中就没有规则指导法律适用了。而《侵权责任法》第73条只是把高压电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在“高压”之中一点而过,并没有具体规则。例如,盗窃供电设施,造成自己损害,司释“人盗窃电能,盗窃、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免除电力部门的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第73条,只有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才为免责事由,因而即使致害自己,法院也会适用无责任原则,判决电力部门承担责任,只是减轻责任而已。这样适用法律是不公平的。这是一个实践中的问题,即在废止触电损害赔偿司释时,一并把其中仍然应当适用的、在实践中效果良好的、仍然有实用价值的部分,也不加区分地一起废止了。发现这个实务性问题之后,我写作了《触电司释废止后若干法律适用对策》的文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受到法院以及电力部门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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