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就目前的一些离婚案件来讲,在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方面还存在立法缺失,裁量方面也有一系列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民事审判工作的有效进行,也制约着当事人的举证与取证,因此,必须要做出进一步分析探究.
前言: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各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财产也出现了多样性、流动性等诸多新的发展趋势,债务方面也是如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对当事人取证、举证的认证判断增加了诸多不稳定因素与难度.因此,为了真正消除认证错误、消极无为等诸多缺失,必须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与审判等方面的研究.
我国《婚姻法》中处于离婚状态的夫妻,若一方隐藏、变卖,以及转移双方共同财产,或是为了侵占对方财产而伪造债务,在财产分割是过程中,对于这一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离婚后,若另一方发现对方出现上述情况的,可以向提起诉讼,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在此分割.
对此,相关学者主张应设立共同债务共同签字的制度.其认为《婚姻法》中的相关对上述存在转移、变卖等一系列影响案件审判的行为能够发挥有效的制裁作用,但对于债务伪造等现象的制裁往往都处 于治标不治本的情况,因此,只有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出,夫妻家庭借贷数额较大时应由夫妻共同签字,而由单方签字的债务,在离婚中,若另一方承认其债务属于双方共同的,若不承认法院则可以判决其债务属于某一方的个人债务,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当事人虚报债务的行正的杜绝掉.二、创设债务申报制度
在划分当事人之间的义务过程中,一些学者认为,进一步确定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直接影响到相关积极财产的分割.对此,法院应及时明确债权申报制度,尤其对面对某些虽然从事商业活动但当前处于经营不善的家庭时,为了避免由于当事人隐瞒自身实际债务情况,不报或是只报部分债务的情况,办案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结合出台的债权申报机制发出相关公告,并将其视为明确离婚双方实际债务情况的一种重要手段,以此来督促其当事人自觉主动的前来申报自身的债权情况.对于公告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方式来讲,其相关办案人员应结合申报机制中的标准,刘彻最爱的女人并结合制剂情况来决定.但在此过程中应注意的是,公告时间必须要安排在审判期限以内,不能因此而导致审判超限.此外,债权人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得到法院、离婚当事人认可的相关记录也能够成为其债权人另行主张的.
近几年,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离婚案件裁判中,夫妻财产争议,当事人被告知要给予另行处理的现象.这种将离婚、财产争议拆分处理的现象逐渐得到了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