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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的时代意义(一)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8-18 15:09:22

      民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习总指出,“必须让民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使民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只有学习好、实施好这部,才能不断推进全面依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民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以“”命名,表明凡是纳入民的规则,都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以“民”命名,说明民把人民愿望置于首位,充分反映了人民的利益。民的立法旨和目的就是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私权,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习总指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如何理解习总所说的“基础性法律”?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是一部基础性法律。所谓“典”,就是典范、典籍的意思,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是在之下的基础性法律。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部分,它们分别确认公权与私权。现代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一般认为,保障私权是由民等民事法律实现的,而规范公权是由公法承担的,但实际上,民通过确认和私权,也起到了规范公权的作用,其他法律、行规以及单行法等,都应当与民保持一致。同时,行政执法、司法也都要以民为基本遵循。二是,在民事领域,民是基础性法律,换言之,民是私法的基本法。民事关系纷繁复杂,它不仅依靠民调整,还需要大量的民事单行法,但是在所有调整民事主体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中,民居于基础性地位,民也称为私法基本法。

      我国民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一方面,在我国,迄今为止,已经颁布了270多部法律,在民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单行法,如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民的颁布,使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在民的统帅下,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整体。民和民事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就像树根、主干与枝叶之间的关系,民是树根和主干,而民事单行法是枝叶,其必须以民为基础和根据。民的颁布有效衔接了民和单行法,这有利于消除民与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就内部体系而言,民按照“总—分”结构,形成由总则、物权、合同等构成的完整体系,各分编也在一定的价值和原则下形成了由概念、规则、制度构成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逻辑自足性。民共分为七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它们都以民事的确认和而形成了一个体系化的整体。总则是对民事的一般规则作出的,而各分编则是分别对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继承权以及对各项的侵权责任制度所组成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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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有助于制度的科学化,为良法善治奠定基础。在我国,由于之前没有民,许多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不能通过民事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些法律空白一般是通过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及地方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予以填补的,而一些规章难免出现不当私权,或者变相扩张行的现象。民颁布后,其作为上位法,可以有效指导行规等制度,有利于避免民法规范与行规、地方法规等的矛盾冲突,可有效防止政出多门,保障交易主体的稳定预期,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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