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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是国家意志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11-22 04:58:15

      田凤山简历

      执行仲裁裁决,是也是义务。《别文》认为仲裁裁决是“别人的”,法院判决才是“自己的”,把仲裁和司法对立起来,这种认识与法律和最高法的相悖。6月29日,最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对接”。“尊重商事仲裁规律和仲裁规则,及时办理仲裁机构的保全申请,依照法律处理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范涉外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

      7月1日的《法制日报》7版,刊发了一篇短文——《法院别成仲裁机构的“执行局”》(以下简称《别文》)。虽然不到800字,但其观点却多处值得商榷。

      仲裁,是诉讼之外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仲裁意识的提高,全国二百四十余家仲裁机构受案量逐年递增,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仲裁受案量越多,法院的压力越轻。这是浅显的道理。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秉承了“依法支持仲裁,依法监督仲裁”的。

      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仲裁裁决的执行由法院负责。2006年,最高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执行机构由基层法院统一提级到中级法院,体现了对仲裁裁决执行的重视。

      执行仲裁裁决,是也是义务。《别文》认为仲裁裁决是“别人的”,法院判决才是“自己的”,把仲裁和司法对立起来,这种认识与法律和最高法的相悖。6月29日,最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对接”。“尊重商事仲裁规律和仲裁规则,及时办理仲裁机构的保全申请,依照法律处理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范涉外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

      商事仲裁经过20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年受案量突破10万件,案件标的额超4000亿元。仲裁案件增多,到法院申请执行的自然会水涨船高。这本是社会矛盾纠纷整体增长的正常现象,但《别文》却把这一正常现象描述为“怪象与乱象”,并且呼吁不要把法院变成仲裁机构的“执行局”。这令人费解。

      仲裁裁决作为的生效法律文书,除了当事人自动履行,必然要有一个机构执行。法律将这一职能赋予给了。法院的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且不说当前真正申请执行的仲裁案总数还不到法院执行案总数的1%,即使将来有更多的仲裁执行案件进入法院,也是正当的社会需求,法院也应当依法执行。执行仲裁裁决是职责所在。

      《别文》试图分析仲裁案件增加的原因,认为仲裁机构受理了不该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物业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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