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对不能仲裁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了列举式:“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由此可以看出,除了上述两类明确列举的纠纷不能由仲裁机构受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均可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物业费纠纷,仲裁当然可以受理。事实上,各地法院对这两类仲裁裁决均予执行。
《别文》还呼吁“修正有关司法监督仲裁的,赋予实质性的监督权。”这一呼吁与国际国内立法趋势不符。
统计显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近三十年中,有超过一百个国家或法域进行了仲裁立法。对仲裁的管制进一步放松,司法对仲裁的支持进一步加强。
根据仲裁立法趋势,我国2012年修改了民诉法,确立了“支持仲裁”“约束司法审查范围”的指导原则。民诉法修改后,法院在执行阶段不再审查“主要是否充足”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时任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曾公开表示:“新民诉法统一了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条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对仲裁的支持非常大。”
从全球看,纠纷解决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司法对仲裁的审查正向宽松方向发展。司法界应正确理解司法和仲裁的关系,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契机,依法支持仲裁,依法监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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