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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制度是在法律试题中比较常见的考察点,本文就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予以阐述,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免受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只要净空法师近况是为了权益免受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侵害”,指对某种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既包括犯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侵害的确实意图的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7.防卫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9.对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依法、犯罪嫌疑人等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情况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