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求既要享有和法律的,又必须履行和法律的义务。现行第33 条:“任何享有和法律的,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的义务。”这一表明,在我国,享有,就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才能享有。不允许只享有而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的现象存在。
第二,的某些和义务相互结合。第42 条了有劳动的和义务,第44 条了有受教育的和义务。也就是说,劳动和受教育既是的,也是的义务。只有积极劳动才能使一个国家为整个社会提供丰富的产品,从这个角度说,劳动是的义务;另一方面,劳动也为获得劳动收人、改善生活条件提供了机会,这就是说,劳动也是的。受教育也一样,一个不能受教育,那他就不能在将来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也不会有更好的收人,这样说受教育就是该的:对国家来说,只有普遍接受教育,国家才能更好地组织生产,提供国家的综合实力,从这个角度看,受教育也是每一个应尽的义务。
第三,和义务相互促进。我国的和义务本质上反映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不仅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和,而且通过体制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行使和提供越来越多的物质保障。的和越能得到保障,就会越有利于激发他们的热情和生产积极性,更加促进他们自觉地履行义务;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越能向前发展,国家就会更加富强昌盛,的和也就相应获得更多的保障。可见,在我国-F,个人的、集体的、国家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人民的当前利益同长远利益是基本一致的。这样的一致性,决定了的和义务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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