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治理中的软法与硬法对接问题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软理并不意味着将硬法在外。软法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社会组织行为中各类规范的集大成者,其具体内容包括当前已有的行业自章程,如《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2013年12月18日),一些具有雄厚实力的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百度等)的网络安全企业标准等。这些社会规则虽然在规范互联网金融治理及整顿互联网金融秩序方面有其优势,但需要与硬法以及监管层的基本原则相契合。毕竟,单纯的软有其天生欠缺。比如,软法更多依赖从业者自律,在执行力方面比较脆弱。特别是软法产生的源头往往依赖于处于市场强势地位、谋求垄断天性的一些互联网金融巨头。因此,这种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社会规则的公允性及公平正当性有待考量。故而,软法的形成和执行,也需要监管层或者行业组织在正当与公平性方面加以引导。
此外,还应考虑平衡利益与行业自身利益问题,以及软法如何与既有硬法对接的问题。比如,在P2P网贷业,应严格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行业规范不得法律底线;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收集大数据时,应在现有硬法框架下(比如《消费者权益保》等)遵循客户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前提下收集信息,并按照硬法(比如2007年颁布的《信息安全等级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应IT技术,以有效客户隐私和其他数据安全;第三方支付应遵循硬法(比如《反洗钱法》等)要求执行反洗钱措施,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为此要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客户身份识别的行业标准。
与此同时,我们认为现行硬法也应考虑如何与软法对接的问题。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自2012年在中国爆发后,近两年来成为推动中国金融业的重要力量,为推动普惠金融带来巨大的正能量。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存在有其正性。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创新难免与既有硬法存在抵触之处。因此,除了上述软法与既有硬法的契合,还涉及到硬法应主动与软法协调的问题。比如,监管层正视P2P网贷公开透明对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的有力,调整现行法律以往对民间金融过分的原则等。此类协调解决了软硬法之间的冲突,是决定后续软理的前置性条件。与此相关,我们提倡互联网金融的柔性监管。在监管机制设置中有缓冲带、有弹性。柔性监管是指的刚性指令不要直接对着市场主体去,通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传导到市场主体上去,在社会组织中协调沟通谈判。这样就形成了有弹性的互动机制,这种互动机制对我们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制度规范的优化有极大的益处。比如,在加强社会组织的前提下,在我们承认软法和硬法相互结合的机制下,当有什么想法时,先通过社会组织传导给市场。当市场有反对和抵制时,首先冲击的是社会组织,缓解了对的反对和抵制,形成了缓冲带,软法是一种规则自生的过程和内生的秩序。因此,互联网金融适度监管需要社会创新及时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