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法律论文论文:互联网金融软理的思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0-07 22:21:03

      模式适合应对某些已经成型、稳定的治理对象,而在应付诸如互联网金融这种正在高速展中同时又高度聚集风险的领域,显然不大适合,往昔那种全能联姻产生国家,以法控制社会的管理法不再完全适用。这时,公共治理及其法律之治应思考转向重新思考自治秩序和社会规则的内在价值。诸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不少学者、业内人士呼吁国家尽快立法和介管。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有些创新难免跟传统的金融法律监管规则有区别有冲突。但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士不赞成国家立即立法。立法在我们国家有《立法法》,它有非常严格而规范的一套法律程序,立法需要很高的成本,立法过程漫长,就算今年通过立法规划,也得至少有两到三年才能推出法律,有的法律文本十年还不能出台。本人曾参与起草某一法律,该法律草案第11稿的时候已经花了几年,现在的法还没有发布。立了法如果没有切中实际的要害,立了以后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则形同虚设,这将使法律的权威进一步,此时还不如没有成立法。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我们认为应在现有阶段的既有资源中寻找新的解决方法。

      三、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新思

      近年来,软理理论在中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不过,这一重要学术理论之常青,需要在经验而非单纯在逻辑中得到进一步推动。我们认为,目前互

      联网金融领域正是软理的理想试验田。现在互联网金融的某些细分领域还没有形成共识,监管层一个文件草案被放到网上则能马上引起各方热议乃至舆情鼎沸,以后种情况可能还会更多。对此,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者积极调整思。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需要新规则,不是一开始就全部由国家立法机构来立法,而是需要内生、自生的秩序形成,在其中某些领域实行治理。在互联网金融的形成过程中,需要我们发现规则、提炼规则。我们提出新的治理和监管思,以利社会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很多时候,当监管层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看得见的手无法处理这些新问题时,就得用看不见的手进行干预。毕竟,的干预有时可能遭到市场的集体抵制,或者面对一个发展中的领域其干预起不到理想效果。此时,第三部门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一个社会健全的、稳定的结构是由三个部门组成,第一部门为组织,第二部门乃市场组织,第三部门是社会组织。其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组织创新的支持。

      互联网金融是个新领域,虽然其间的各领域多多少少有一些间接相关的法规(如《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条款可部分适用于当下的P2P网贷业),但大都欠缺现成的、直接的和系统性的硬法规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内容和概念本身及其将来的发展趋势,目前在产业界和学术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