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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论文:互联网金融软理的思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10-07 22:21:03
    界存在种种看法。有人以模式论立论,有的说三种模式、有的说六种模式、有的说八种模式。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还在发展过程中,现在谈模式为时尚早,应从要素论入手,分析构成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要素,要素可以不断重新组合,进而衍生出各种各样的发展模式。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正处在不断的分化组合之中。因此,此刻立法与监管机构若匆忙制定硬法,明显时机不符。而一旦缺乏规则治理,互联网的叠加效应将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大,给投资者、消费者甚至整个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在现实中,此种问题已然存在。比如在P2P网络借贷业,自2012年迄今,近一百家网贷公司出现各类问题,包括实际控制人卷款跑、网贷平台受黑客而停运、网贷平台提现困难等,成千上万投资者血本无归,损失惨重,这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正常发展。其中,2014年4月出现的“旺旺贷跑事件”,更是重创整个P2P网贷业的声誉,导致百度近期全面下架几乎对所有P2P网贷公司的广告推广业务。故而,社会及时出台有效的治理和监管方式。

      在这个时刻,面对一个尚未定型的领域,为避免以往那种国家与社会的直接,减少国家与社会、个人利益之间的对抗或抵制,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柔性缓冲带。我们在出台规范的时候软法为先,先通过建立社会组织提升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的公约或者标准等,这些行业规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又不能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这是自下而上的自觉提炼、发现规则,与自上而下沟通协商、修改完善规则构成良性的互动过程,而不是以往那种简单地将监管机构的意志变成监管规则。在这个基础上,监管层对软法进行广泛调研,将得到大家的认可的社会规范成为法律。故而,监管机构在包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应该鼓励并推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制定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基础上协商、沟通,达成行业标准,在行业标准基础上制定具有内部约束效果的行业自律章程。这种软法既可以与时俱进,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领域的变动而随时更改,同时又充分尊重社会的治理。

      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需要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作用,引导企业形成产品的规则、企业的规则标准流程,并提炼出来形成行业标准,形成我们社会组织的公约。事实上这也是一种立法,现代称之为软法。软法是一种社会过程,是监管领域的基础性工作,先从企业标准规范上升到行业标准规范。在这个基础上,监管层对软法进行广泛调研,得到大家认可后,最终将其成为法律。这些立法事先取得了更广泛的社会共识,接下来可以择机过度和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刚性的硬法。此时,这些硬法在制定伊始就已经有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和接受的基础,其日后的执行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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