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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最高院: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及法律思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4-12 12:27:56

      (二)、司法方面

      1.刑事诉讼方面

      第三方支付主要涉及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和洗钱罪。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将信用额度以内的资金以现金方式套取,逃避支付银行费用的行为。2009年12月16日实施的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违反国家,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第三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存在交易匿名性、隐蔽性的问题,不注意会滋生洗钱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资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应认定为洗钱罪。

      P2P网络涉及刑事和民事两方面诉讼。刑事方面主要涉及两类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存款罪: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二)》(以下简称《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民事方面因借款人无法清偿借款,可涉及民事违约责任。平台因把关不严,比如借款人重复抵押等引起的平台对投资人的赔偿责任。因坏账增多,不能解决流动性紧张造成平台倒闭时,平台的赔偿责任。P2P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网络投资人参与众多,往往案件标的很大。要注意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让犯罪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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