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法律论文】最高院: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及法律思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4-12 12:27:56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编者按:从首次被写入工作报告,到央行近日密集出拳“降温”,互联网金融可谓站在了风口浪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以余额宝和P2P为代表的这场互联网金融盛宴,在经历了浮躁和喧闹后,到了控制风险的时候。最高民二庭吴景丽以其敏锐的专业视角,关注到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的风险,对这一前沿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

      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我国的线上支付、网络信贷等金融服务进入发展井喷期,在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P2P等多个领域,中国市场规模已是世界第一。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的风险及法律问题还未引起足够关注。本文拟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自2011年央行颁发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至今,已有250家企业获得该牌照,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100多家。至2013年底,第三方支付处理支付业务10.4万亿元,仅在我国互联网支付领域排名第一的支付宝一家,支付金额就达3.5万亿元。

      2013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明确,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存管办法》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另外还,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

      一般来说,支付分工上,支付宝、理财通等主要专注于线上支付领域,线下领域主要是银行卡收单。随着阿里和腾迅推出应用于移动支付的二维码支付,借此实现从线上到线下的转型竞争,从传统的B2C、B2B、C2C等电子商务模式向O2O转型,把线上消费者带到线下实体店。央行认为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技术尚不成熟,安全性尚存质疑,存在风险隐患。2014年3月14日,央行下发暂停线下二维码支付的意见函。从央行的意见函可知,央行只是暂停二维码支付,并不是二维码支付,如果安全过关,依然可以使用。央行最近向多家机构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进行征求意见。其中,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如此,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余额宝类产品累计申购不能超过1万元。此外,《管理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应对转账转入资金进行单独管理,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不得向银行账户回提。第三方支付是基础,如大树之根,在其之上,生长出其他的金融形式。第三方支付如果受到,则其他金融形式如无本之木,亦将受到巨大影响。不过,目前只是草案阶段,尚无最后。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