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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最高院: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及法律思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4-12 12:27:56

      众筹可能涉及三类刑事犯罪,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券罪。前两类犯罪情况在前面介绍P2P模式时已经论及,在此不再分析。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于淘宝网上一起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予以叫停。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律、行规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法律、行规的其他发行行为。《(二)》第三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券的;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民事诉讼方面

      第一,互联网金融所引发诉讼的常见形式:P2P网贷投资人因借款人无力借款而引发的诉讼;投资人因资金被平台挪用而引发的诉讼;借款人因隐私泄露对平台的诉讼;平台倒闭或跑所引发的诉讼;客户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挪用而引发的诉讼;在网络支付进行过程中资金被盗而引发的诉讼;网络理财中方隐瞒理财产品的风险而引发的诉讼;P2P网贷和众筹涉嫌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证券等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诉讼中涉及的电子合同和集团诉讼问题:一是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认定问题。互联网金融民事行为中双方签订的往往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容易被、伪造,涉及合同签订的时间戳认证等问题,当事人由于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欠缺,举证困难,有的法院在使用上对电子合同认定不准。二是集团诉讼问题。由于交易简便,投资门槛低,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参与者众多的特点,如果平台出现系统性风险,使大量投资者的财产造成损害,有可能会引发集团诉讼。我们必须做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准备。三是探索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互联网金融的民事纠纷经常是标的小、数量大,采用司法诉讼方式成本高,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问题,节约成本。中国人民大学的杨东教授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国、、日本的FOS制度和美国、韩国、法国的ADR制度,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探索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吴景丽

      单位:最高

      (来源:金融与法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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