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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最高院: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及法律思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4-04-12 12:27:56

      (三)P2P网贷

      P2P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

      我国最早的P2P平台是2007年成立的上海拍拍贷。其采用了欧美典型的中介形式,平台不提供。目前P2P平台比较著名的有陆金所、宜信、翼龙贷、人人贷、红岭创投等。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为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我国的P2P平台大多采用保本模式。有的平台引入外来投资机构,如果出现账款逾期或坏账,由机构向投资人,机构再向借款人追偿。有的平台向借款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由于利用网络优势,P2P网贷交易快捷,主要面向借款额度低、大银行因成本考量不能惠及的小微人群。P2P解决了部分小微用户融资难的问题,获得小微用户的喜爱。我国P2P平台成长迅速,目前,P2P平台数量大约有上千家,贷款规模上千亿元,很多平台获得了风险投资。通过P2P网贷,来自富裕地区的资金向较为落后的区域流动,解决了部分小微企业营运资金的流转,增强了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支持。另外,P2P网贷利率的公开透明对民间高利贷行为形成有力。2013年,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又大规模倒闭。2013年约有七、八十家平台跑,引发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件。

      P2P网贷造成风险和引发诉讼的原因如下:一是P2P平台无准入门槛、无行业监管、无部门监管。买个模板,召集几个人就可以建立P2P平台,这给很多违法以可乘之机。年前报道的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背后为一人,最后平台倒闭,涉及大量客户资金血本无归。最近又有报道租融通等8家P2P平台实为同一人创立,借款人物在各个平台重复抵押,远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投资人面临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二是资金池问题。平台没有第三方资金托管或者表面有托管但实际是伪托管,资金依然控制在平台手中,平台可以随意挪用客户资金。三是平台自融问题。平台投资人而虚构借款人,实际是借P2P名义进行融资,进行长线房地产等投资,造成期限错配,引起流动性风险。四是信用问题。我国的征信体系不完善,P2P平台没有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而且对于小微个体,央行的征信也不能完全覆盖。有的借款人在网上并无消费记录,不方便审查;有的借款人可能提供虚假信息,无偿债能力时往往无从查实身份或追债成本高昂,借款人违约成本低。债务人无力,坏账增多,造成平台跑的情况。五是流动性风险。有的平台实际上行使了金融机构的职能,变相放贷,且产生的信贷存量没有存贷比、准备金等“防火墙”设置,杠杆极度放大,造成流动性问题。针对目前的众多乱象,应完善相关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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