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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评析2013年10月30日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0-30 11:22:11

      而想要解决目前所存在的这些争议,首先应当从高利贷行为的概念界定入手,本文所讲的高利贷,有其特定的含义,指的是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关于高利贷的定义根据多数学者的界定,指的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以及自然人与与单位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利率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贷。边沁在关于高利贷的讨论中,区分了两种高利贷的定义:其一为法律上的定义,凡是超过利率的都是高利贷,其二为上的定义,超过人们通常接受或付出的利率水平的是高利贷。 我们可以从它的起源发展来看高利贷本身属于你情我愿的双方自愿行为,而且存在有利于资金使用、刺激经济发展等特点,虽然我国实践中对于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的部分不予,但是高利贷还是长期存在并发展。通过上文所讲高利贷的定义可以看出高利贷具有利息畸高的特点,正是由于高利贷利息畸高,借贷人不易,放贷人通常会雇佣、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讨债,必定会产生高利贷所让人诟病的种种危害行为。因此司法界及学界很多人士主张对高利贷行为入罪化处理。他们的理由主要是高利贷危害极大。一是高利贷侵害借款人利益,出借方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自主定利率,多数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有的甚至将利率定得高得非常离谱,本身是对财产权益的极大侵害。而借贷方接受,只能沦人高利率的债务之中。二是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市场人为操控,市场规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良性竞争难以立足,容易造成恶性竞争,严重市场经济秩序。此外,由于高利贷都是地下进行的,无从掌握,它的大量存在抢占了部分资金市场,使得国家无法准确了解资金供需情况,削弱了通过信贷调节金融政策的杠杆作用。三是高利贷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高利贷债务本不受法律,出借方只能借助非法私人救济来债务,往往采用、、非法、故意等方式。由此,为追讨高利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日渐增多,高利贷成为诱发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社会上的各类非法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诚然,这些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罪所应当具有的刑事违法性,从罪刑原则以及相关的司释,还有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出发,笔者认为高利贷行为不应入罪化处理。因此本文对高利贷行为的评析是:高利贷行为不应当入罪,更不应该通过非法经营罪经行处罚。

      二、发放高利贷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何谓刑事违法性,简而言之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性,从而使该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的负价值的属性,进而为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学者特在其著作《刑法教科书》中开创了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对应,特认为:形式违法是指违反国家法规、违反法制的要求或的行为。实质违法是指危害社会的( 的) 行为。违法行为是对受法律的个人或集体的重要利益的侵害, 有时是对一种法益的或危害。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是犯罪,首先要从形式上看行为是否违反现存的相关刑法规范,其次再从实质上判断是否了刑法所要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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