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08奥运和和广州成功申亚在我国掀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体育热潮,国人关注体育的热情空前高涨。而奥运市场开发战略的启动更是极大的推动了体育产业化的发展,其中体育冠名权作为经济和体育的最佳结合体近年来正日益显示出其丰富的商业价值和广阔的市场前景,业已成为体育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市场音符。然而我国冠名立法的缺位也成为体育冠名权开发和应用的瓶颈和桎梏。目前正值民编纂和奥运开发如火如荼的双重利好时机,加大对体育冠名权的研究力度,尽快出台相关规范,已经是摆在理论界和立法部门面前的一项迫切法律课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体育冠名权,名称权,体育冠名合同,立法
2008奥运和和广州成功申亚都极大程度的刺激了我国体育产业的飞速发展,体育营销业已成为很多企业决胜市场树立品牌的优先选择,而冠名赞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商业操作。在注意力时代的今天,体育冠名权已被广泛运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运用这种营销手段对外宣传企业形象、扩大企业影响和塑造企业品牌。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尚未出台,体育冠名权的开发和应用还主要处于一种粗放无序、无法可依的状况,同时近年来我国体育市场出现大量冠名纠纷却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加以调整和规制。目前正值我国民编纂和研究的有利时机,加大对体育冠名权的研究力度,尽快出台相关规范,已经是摆在理论界和立法部门面前的一项迫切法律课题。
一、体育冠名权的历史发展和基本概念
体育冠名权是一般冠名现象在体育领域的延伸,它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在90年代进入一个期,但直到一个多世纪以后我国本土才迎来了第一例体育冠名权交易,即1980年10月举办的“万宝广州网球精英大赛”,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举办大型网球国际比赛。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体育体制的发展体育冠名权开始在我国男子足球甲A联赛中兴盛起来 ,并逐渐从足球项目扩展到篮排乒羽围象等其它项目,冠名载体也从球队延伸到体育赛事、体育场馆和体育节目。一时间春风吹绿江南岸,体育处处有冠名,冠名现象着整个体育市场。
体育冠名权是指特定主体通过支付一定财产对价而自对方受让的在对方社会认知性所属物上(包括体育赛事、体育组织、体育设施或体育节目)冠以特定用语(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或广告语)而进行的。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兼有名称权和财产权色彩的民事,其中在起源角度审视它属于一种名称权,进一步界定是名称权的部分转让和授权许可;而在产生和运作过程来看则是一种财产权,具体而言则是一种商品化权和无形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