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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学论文审判管理行政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3-26 12:39:44

      2012年11月23日,由中国大学主办的“司论坛暨首届司法管理学研讨会”在举行。司法管理学征文活动先后收到了征文300余篇,经过三轮严格的匿名评审,共评出一等10名,二等20名,优秀95名。宜昌法院有6篇论文获,其中二等1篇,优秀5篇。本刊将陆续刊发其中几篇获论文,现将获二等的论文予以刊发,供大家学习。

      审判管理的讨论是近年来中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少有的一个热点。学界和实践界在现行审判体制弊端的判断以及方向的设定等方面已经达成了一些共识,认为在推进审判管理的进程中,要真正废除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必须强化审判的地位,而审判的最终落脚点又在于,但是要实现审判,法院不仅要排除法院之外各种因素的干扰,还要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化体制,使在依法审判具体案件时不受院长、庭长等“行政长官”的。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国审判管理行政化问题是当前审判管理方式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拟从审判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倾向问题入手,重点探讨院长、庭长与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从而研究我国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对策措施。

      一、审判与行政的价值取向

      虽然在结构中法院的审判权与行政机关的行都属于与立法权相对的执行权,都是对法律规范的执行,但审判权是指一般规范特别种类的执行,而行却是指一般规范普遍种类的执行。二者有以下三个最主要的区别:

      首先,在对外关系方面,行政讲究主动追究,而审判奉行被动的“不告不理”。审判机关作为一个中立裁判者,是被动的应求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对它发出请求(即起诉)时,它才有权介入双方的争端,否则只能袖手旁观。而行政就不像审判那么,因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主动追究是基于行政机行国家管理的职权和职责,它不能有丝毫懈怠,否则就属于失职。基于二者这一本质区别,我们可以形象地说行政机关是主动的执法者,而审判机关是被动的执法者。

      其次,在对内关系方面,行政管理实行“等级制”,而审判则强调“法院”。行政作为一种对相对人积极主动的管理和追究,必须要求行政机关内部实行“等级制”,以相对集中,强调下级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级的命令,做到上令下达,政令畅通。审判作为中立裁判者,其职能超然于双方当事人,才能司法的。所以它要求审判,不能受制于人。因此,审判应该包括“法院”和“”两层含义,前者指的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对外而言,应当完全,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后者则是指只服从于法律,他们在自己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自己决定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既不受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也不受司法机关内部组织机构的上级领导的任何。行政与审判各自在对内关系中的特别要求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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