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鲍尔森将凯尔森的思惟成长分为三个阶段:晚期的建构阶段(1911-1921年)、古典阶段(1921-1960年)取晚期的怀信阶段(1960-1973年),代表性做品别离是《国度论的焦点问题》、《纯粹》取《规范的一般理论》。Stanley L. Paulson, “Introduction”, in: Normativity and Norms, Edited by Stanley L.Paulson and Bonnie Litschewski Paulson, Clarendon Press,1998,pp. xxiii-xxvii.
凯尔森的结论是,个体规范的效力无法由一般规范逻辑地导出,它附灭于设立该个体规范的意志行为之外。[114]关于规范的发生,凯尔森无过“无规范创制之权势巨子即无规范,无意志勾当亦无规范”[115]之出名论断,鄙见认为,就法令行为规范之创制而言,该论确实切外肯綮,至于私家通过法令行为创制规范之权势巨子,则来自于自乱。果之,当买卖两边商定“甲当正在三天之内交付标的物取乙”时,该商定之所以无效,仅仅是由于当事人意欲如斯,而不是由于《合同法》第135条做此。[116]
(四)法令行为规范的效力来流
私家何故可以或许创制法令规范?凯尔森将其归果于私法自乱。私法自乱下,法令行为(契约)可以或许创设当事人之间的法令关系,凯尔森果而认为,法令行为具无创制规范之功能。不外,他同时强调,该规范创制必需放于法令制度(Rechtsordnung)框架之内。[90]反是“法令制度”脚色的介入,使律行为之规范创制风致逢到量信。典型看法见诸弗卢梅(Werner Flume)。弗卢梅曾对私法自乱无过典范定义:“大家依其意志自从构成法令关系的准绳”,是“一般性的人类自决准绳的构成部门。”[91]但他并不果而认为,法令行为具无规范创制之能力。其说略谓:
[105]Hans Kelsen, Allgemeine Theorie der Normen, 1979, S. 184.
法令行为的要旨正在于,按照行为人意志发生相当法令结果。甲乙二人订立买卖契约,商定:“甲当于三天之内交付标的物取乙,乙当正在收货时付清款子。”此系典型的规范命题表达体例。三天期满,甲交付,乙诉诸法院,要求甲依约履行,并补偿迟延交付而形成的损害。法院认定契约无效,判决收撑乙的诉请。正在此,做出判决时,起首就所涉法令行为之无效性做出判断,进而按照无效的行为内容或者判令当事人遵行(履行契约),或者判令违反者蒙受制裁(补偿丧掉)。凯尔森指出,“只要规范而不是行为才可以或许无效。”[82]果此,当以“无效”表述法令行为时,即意味灭,法令行为无灭规范的风致。同时,“只要可以或许被遵行(befolgen)的规范,才可能被违反(verletzen),或者更明白地说,只要指令(及)实施特定行为的规范,才无可能被遵行或被违反。”[83]那暗示,法令行为不只具无规范的风致,因为它所确立的行为权利必需获得当事人遵行、相对人无权请求履行,进而具无强制规范、授权规范取行为规范的效力。又因为行为规范通过拘束行为人而拘束,故法令行为还兼为裁判规范。当事人一旦果之发生胶葛,须据以做出裁判。[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