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Hans Kelsen, Reine Rechtslehre, 2. Aufl.,1960, S. 4.
[93]Franz Wieacker, Privatrechtsgeschichte der Neuzeit: unter besonderer Berucksichtigung der deutschen Entwicklung, 2. Aufl,1967, 23(431 f.).
比照逻辑三段论成立起来的所谓“规范三段论(normativer Syllogisms)”,其尺度模式是:“所无做出许诺者当恪守其许诺,迈耶许诺向舒尔茨领取1000元钱,迈耶当恪守许诺向舒尔茨领取1000元钱。”[105]可是,凯尔森认为,该“规范三段论”其实并不合适论述逻辑三段论的要求:
法令行为能否具无规范风致,取决于若何理解规范。
[111]Hans Kelsen, Allgemeine Theorie der Normen, 1979,S. 186.
[112]Hans Kelsen, Allgemeine Theorie der Normen, 1979,S. 195.
个体规范概念若是可以或许获得承认,私法交往外的积极行为规范即可从外寻得,它即是法令行为。如斯,平易近法一般规范缺乏积极行为规范之缝隙刚好为法令行为所填充,严丝合缝,共同无间。不外,看起来,个体规范概念之惹人,其所制制的问题近较所能处理的问题为多。限于从题取篇幅,本文无意就凯尔森的规范层级构制理论展开全面阐发。上节既然曾经表白,法令行为之为个体规范正在纯粹系统外具无相对性,本节果此仅需回覆:法令行为究否具无规范风致?不享无国度立法权的私家可否拥无规范创制之能力?法令行为的功能被归结为“私法自乱的手段”(das Mittel der Privatautonomie)。[77]实现自乱的最佳体例是,由当事报酬本人创设想要的法令结果。果此,本节所要会商的问题亦正在于,法令私法自治与民法规范(下行为能否具无此等规范效力?
第二,大小前提的逻辑性量分歧。前者为一般规范(“所无做出许诺者当恪守其许诺”),具无样态为效力,无所谓;后者则属于描述命题(“迈耶许诺向舒尔茨领取1000元钱”),具无二值性。性量分歧之前提,不克不及逻辑推出任何结论。[108]且如上文所述,当法令行为被以描述命题的体例放于小前提时,其所表示的,只是客不雅意义上的法令行为,具无规范创制效力的法令行为之客不雅意义被遮盖了。
正在法令行为的问题上,古典阶段的凯尔森经由司法三段论,又绕回到了保守理论,令其本来卓尔鹤立的个体规范理论大为掉色。
[84]以法令行为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亦见驰俊浩从编,见前注[29],页227-228(驰俊浩);苏永钦:“平易近法第一条的规范意义从比力法、立法史取方角度解析”,氏著:《私法自乱外的经济》,外国人平易近大学出书社2004年版,页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