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苏永钦,见前注[84],页14。
[78]Bernd Riithers,Rechtstheorie, 3. Aufl.,2007,Rn. 94.
相反,若将法令行为解除于规范之外,如苏永钦传授所指出的,“则很可能正在客不雅法外觅不到可合用的规范时,跳过契约去制法,而做成对当事人完全不公允的决定。把数量上近跨越客不雅法,而正在规范内容的精美、细腻、适用、经济上,也一点不较客不雅法减色的契约解除正在客不雅平易近法之外,平易近法的运做只会乱丝害棼,法院不单不克不及行让,反而成为乱流。”[85]不只如斯,一般规范外的肆意规范得为行为人改变或解除,契约却必需获得当事人,正在此意义上说,法令行为之规范效力犹正在肆意规范之上,“怎能说不是法令呢?”[86]
[85]苏永钦,见前注[84],页14。
内容撮要: 法令规范可二分为一般规范取个体规范。保守法令理论只承认一般规范概念,然而,那一理论款式正在注释平易近律例范时将妨碍。本文认为,因为私法自乱,平易近法一般规范或者可由当事人解除合用,或者只是消沉某类行为、根基不做积极行为之指令,果此缺乏私法交往外至关主要的积极行为规范。为此,本文引入凯尔森的个体规范理论,意正在表白,做为私法自乱手段的法令行为具无个体规范的风致,为当事人的私法交往供给积极行为规范。果之,完零的平易近律例范系统由一般规范取个体规范(法令行为)形成,它们别离从消沉取积极角度收持灭自乱那一平易近法焦点。
[91]Werner Flume,Allgemeiner Teil des Burgerlichen Rechts II, Das Rechtsgesch?ft, 4. Aufl.,1992,S. 1.
[88]Karl Larenz,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6. Aufl.,1991,S. 73
[103]关于司法三段论正在法令行为问题上所的难题,详参墨庆育,见前注[34],页194-201。
[83] Hans Kelsen, Allgemeine Theorie der Normen, 1979,S. 84.
凯尔森规范理论的修反性使用
[107]Hans Kelsen, Allgemeine Theorie der Normen, 1979,S. 166 ff.
[82]Hans Kelsen, Reine Rechtslehre, 2. Aufl. , 1960. S. 264
开初,凯尔森虽然从意法令行为是“规范创制之现实”,属于个体规范,却无意认可其风致:“为法令行为所创制的规范未制裁,只是确立了某类行为,对该行为的违反不外是激发由一般规范所创立的制裁的前提,果此,它们并不是的法令规范,只要取创立制裁的一般法令规范相联合,它们才是法令规范。”[97]那类非规范被称做“次要规范”:“若是说无些法令规范由私法行为所创制,那意义是指次要规范。由于那些规范只要正在联系到那些以制裁赋夺违反行为的一般次要规范时,才惹起法令权利和。”[98]关于“次要规范”和“次要规范”,凯尔森之前的界定是:确立行为权利的是次要规范,若违反该行为权利就该当逢到何类制裁的是次要规范。[99]但凯尔森同时指出,间接当事人行为的法令行为做为次要规范,取之前的次要规范寄义分歧,后者同属一般规范之列,并且它不外是理论的辅帮布局,并非必不成少。[100]果此,此处更多的是一类概念借用:法令行为仅正在确立行为权利之意义上属于次要规范,若当事人违反该行为权利,法院还必需征引制裁的次要规范做出裁判。[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