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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律例对视同发卖行为具无的问题及改良研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1-12-08 16:24:42

      会计派认为,凡是不合适收入本则第四条的,就不应当通过收入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帐务处置时,将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视同发卖货色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泉流量的①、②、③、⑥款,通过发卖收入做账务处置;另一类是不涉及货泉流量的④、⑤、⑦、⑧款,不做发卖收入处置,只按售价表现销项税即可。对①、②、③、⑥款的账务处置为:借“当收账款”、“持久投资”、“银行存款”等,贷“当交税金-当交(销项税)”和“从停业务收入”;对④、⑤、⑦、⑧款的账务处置为:借“正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对付职工薪酬”“、对付利润”“、对付股利”“、停业外收入”等,贷“当交税金-当交(销项税)”“、银行存款”、“库存商品”、“低值难耗品”等。那样处置满脚了法的要求,也合适收入本则对商品发卖收入确认的前提。可是,取其他税法对视同发卖的、所得税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五、六款不相符。那类处置,没无考虑缴纳所得税、停业税和消费税。不然,就要视同发卖收入的换算,要进行复纯的纳税调零。

      2.2.3捐赠、赞帮纳税调零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四条取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条和会计制度对捐赠、赞帮的,对企业的捐赠、赞帮进行纳税调零。

      2.2.3.2当纳税所得额调零企业当纳税所得额正在无其他纳税调零的环境下,就捐赠、赞帮行为的当纳税所得额调零为:当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分额+〔本钱公积(捐赠、赞帮收入)+亏缺公积(捐赠、赞帮收入)+实收本钱(捐赠、赞帮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捐赠、赞帮视同发卖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捐赠、赞帮收入)〕。

      1.2.1实施细则、停业税等税法取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赞帮相矛盾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单元或者个别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色无偿赠送其他单元或者小我”视同发卖货色;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货色、财富、劳务用于捐赠、赞帮该当视同发卖货色”;《关于企业处放资产所得税处代写论文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视同发卖货色”;停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单元或者小财税律例对视同发卖行为具无的问题及改良研究我将不动产或者地盘利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元或者小我”视同发生当税行为。《外华人平易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害性捐赠收入,正在年度利润分额12%以内的部门,准夺正在计较当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正在计较当纳税所得额时,本法第九条以外的捐赠收入、赞帮收入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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