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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准与法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精品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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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准与法规 主讲教师:张建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食品学院 第二章 标准化法与标准制定 第一节 概述 标准化基本概念 国内外标准化概况 标准化方法原理 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 标准化法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概念 1.标准(standard)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2.标准化(standardization)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3.国际标准化(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所有国家的有关机构均可参与的标准化。 4.区域标准化(regional standardization) 仅世界某个地理、或经济区域内的国家的有关机构可参与的标准化。 5.国家标准化(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在国家层次上进行的标准化。 6.地方标准化(provincial standardization) 在国家的某个地区层次上进行的标准化。 7.安全(safety) 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注:标准化考虑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安全问题,通常着眼于实现包括诸如人类行为等非技术因素在内的若干因素的最佳平衡,把损害人员和物品的可避免的风险消除到可接受的程度。 8.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 9.区域标准(regional standard) 由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发布的标准。 10.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 由国家标准机构通过并发布的标准。 11.地方标准(provincial standard) 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发布的标准。 12.产品标准(product standard) 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注1:产品标准除了包括适用性的要求外,还可直接地或通过引用间接地包括诸如术语、抽样、测试、包装和标签等方面的要求,有时还包括工艺要求。 注2:产品标准根据其的全部的还是部分的必要要求,可区分为完整的标准和非完整的标准。同理,产品标准又可区分为其他不同类型的标准,例如:尺寸大小类标准、材料类标准和交货技术通则类标准。 13.过程标准(process standard) 过程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14.合格(conformity) 产品、过程或服务达到了的要求。 15.要求(requirement) 表达应遵守的准则的条款。 16.合格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 有关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是否达到相应的要求的活动。 注:合格评定活动的典型示例有:抽样、测试和检验;评价和合格(供方声明、认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组合。 17.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注1:适宜时,技术规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 注2:技术规范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 18.规程(code of practice) 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或使用而推荐惯例或程序的文件。 19.法规(regulation) 由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0.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 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法规或规程来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法规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注:技术法规可附带技术指导,列出为了符规要求可采取的某些途径,即权宜性条款。 二、国外和国际标准化管理 及机构概况 (一) 国外标准化管理 第一个国家标准化组织: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1901年成立) 目前全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100多个建立了国家标准化组织,如: DIN、英国BSI、美国ANSI、日本JISC、法国AFNOR。 (二) 标准化国际机构 随着贸易的国际化,标准也日趋国际化。国际标准化,是指在国际范围内由众多国家、团体共同参与开展的标准化活动。 目前,世界上约有近300个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制定标准或技术规则。其中最大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 (二)标准化国际机构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 成立于1946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 目前开展工作:TC 181个,SC520个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 成立于1906年,国有61个,占世界人口80%,消耗的电能占全世界能耗的95%。 目前开展工作:TC 89个,SC 86个。 ITU——国际电信联盟 1865年成立“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改名“国际电信联盟”,1947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 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有40个,如国际计量局BIPM、食品委员会CAC、国际卫生组织WHO、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等等。 世界标准日——10月14日 世界标准日的庆祝始于1970年10月14日,由当时的ISOMr.Faruk Sunter (土尔其)所创立。 ISO和IEC的联合庆祝世界标准日的决定是1988年决定的。ITU从1993年开始同ISO和IEC一起联合发表世界标准日祝词。 三、我国标准化基本情况 (一) 我国的标准化管理 1949年 中央技术管理局设置标准规格处; 1949-1955年 建立企业标准和部门标准; 1956年 成立国家科委时下设标准局; 1963年 召开全国第一次标准化工作会议,确定32个研究院、所和设计单位为国家标准化核心机构; 1978年 颁布《中华人民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同年成立国家标准总局; (一)我国的标准化管理 1988年 在国家标准局和国家计量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 2001年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国标准化管理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2003年底,我国省、市(地)标准化管理机构362家;国家标准化研究机构1所,部委和专业标准化研究机构26所。 国家标准化协会1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标准化协会有85家,部委专业标准化协会12家; 现有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59个,分技术委员会339个,委员总数达3万余人; 在标准化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等部门中专门从事标准化研究的科研人员已达10万余人,标准化管理人员2.2万余人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计划; 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管理标准化经费。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SAC 代表中国参加 ISO、IEC 和 PASC 等国际和地区标准化组织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管理工作。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事务。 负责管理中国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协调、组织中国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ISO/IEC等)。 国家标准化事业单位: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下设15个直属事业单位,即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人力资源开发培训中心、中国质量、中国国门时、中国标准出版社和中国计量出版社,为质检决策和实施提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二)我国标准化管理的三阶段 第一阶段. 1949~1988年: 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时期 主导、计划控制、强制实行 标准为强制性 第二阶段. 1988~2001年: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 第三阶段.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 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准化管理体制 适应入世要求进行一系列 三、标准化法及其主要内容 发布实施日期:1988年12月29日发布1989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总体结构:5章26条 立法旨:发展商品经济,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国家和人民利益,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对外贸易需要。 (一)制定标准的范围 《标准化法》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1.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2.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3.有关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4.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5.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 (二)标准化的主要任务 标准化法第我国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 (三)制定标准的原则要求 《标准化法》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制定另有的,依照法律的执行。 四、标准化方法原理 GB13745《学科分类与代码》将标准化科学技术——标准化学定位在工程与技术科学基础学科中的二级学科(学科代码为410.50)。作为一门学科,标准化的自身存在和发展有其一定的方法原理。标准化的方法原理的形成是长期的标准化工作实践的直接和高度概括,反过来它又用来指导人类社会的标准化活动。 1.?? 简化原理 简化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减缩标准化对象(事物)的类型数目,使在一定的时间内满足一般需要的标准化形式和方法。简化一般是在事后进行的,也就是事物的多样化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以后,才对事物的 类型数目加以缩减。标准化的简化原理可以概括为,具有同种功能的标准化对象,当多样性的发展规模超出了必要的范围时,即消除其中多余的、可替换的、低功能的环节,其构成的精炼、合理,并使整体功能最佳。 (1)简化的客观需要 在生产领域,由于科学、技术、竞争和需求的发展,使产品的种类急剧增加。这种产品(商品)越来越多样化的趋势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表现,一般来说是符合人们愿望的。但是,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在市场经济竞争的下,这种多样化的趋势,不可避免地存在盲目性,是对社会资源和生产力的一种浪费。如果不加以控制,就会出现多余的、无用的和低功能的产品品种、规格的膨胀。通过简化这种调节、控制的标准化方式产品的过度膨胀是客观的需要。 (2)简化的一般原则 简化的实质是对客观事物的构成加以调整,并使之最优化的一种有目的的标准化活动。因此,必须遵循标准化原理和一定的要求: 对客观事物进行简化时,既要对不必要的多样性加以压缩,又要防止过分压缩。 对简化方案的论证应以确定的时间、空间范围为前提。 简化的结果必须在即定的时间内满足一般需要,不能因简化而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对产品的简化要形成系列,其参数组合应尽量符合标准数值分级制度。 简化的应用领域十分广阔,就产品的生产过程而言,从构成产品的系列的品种、规格、工艺等均可作为简化的对象。在管理活动中如语言(包括计算机语言)、文字、符号、图形、编码、程序、方法等都可以通过简化防止不必要的重复,以提高工作效率。 2.统一原理 统一是标准化的基本形式,人类的标准化活动是从统一开始的。统一原理是指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形式、功能或其他技术特性所确定的一致性,应与被取代的事物功能等效。统一的目的是确立一致性,是标准化活动的本质和核心。 统一性的一般原理是: (1)等效是统一的前提条件,只有统一后的标准与被统一的对象具有功能上的等效性,才能替代。 (2)统一要先进、科学、合理,也就是说要有度。统一是有一定范围或层级的,因此,确定标准宜制定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决定着标准水平和先进性,也就是标准技术水平的高低。 (3)统一要适时进行,过早统一,有可能将尚不完善、不稳定、不成熟的类型以标准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更优秀的类型出现;过迟统一,当低效能类型大量出现并形成定局时,要统一就比较困难,而且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4)统一又分为绝对统一和相对统一。绝对统一不允许有灵活性,如编码、代号、标志、名称、单位、运动方向等。相对统一是出发点和总趋势统一,这种统一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产品质量标准虽对产品质量指标作了统一,但标准技术指标却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分等分级、技术指标上下限、公差范围等。 3.协调原理 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使标准化对象内外相关因素达到平衡和相对稳定的原理。在标准系统中,协调标准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协调一个标准系统中各相关标准间的相互关系,以标准为接口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各个环节之间的相关技术的相互关系,从而解决各有关连接和配合的科学性和合。协调性的一般原理是: (1)标准内部系统之间的协调。如在工程设计中对有关基本参数、几何图形、外部因素都要建立合理的关系,形成一组最佳参数,使设计的产品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达到整体功能最佳。 (2)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如农产品质量涉及到农产品的种子、栽培技术措施、病虫害防治以及生产等方面。应从最终产品质量要求出发,对各个环节或要素必要的要求,从而所有相关标准的标准系统之间的整体功能最佳。 (3)标准之间的协调。如集装箱运输标准化就涉及公、铁运输系统和海运以及空运系统的标准化问题,集装箱的外形大小和质量等参数受不同运输系统的制约,只有相互协调统一,才能发挥集装箱的整体运输优势,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优化原理 优化原理是指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优化原理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标准化对象应在能获得效益的问题(或项目)中确定,没有标准化效益问题(或项目),就没有必要实行标准化。 (2)在能获得标准化效益的问题中,首先应考虑能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问题。 (3)在考虑标准化效益时,不只是考虑对象的局部标准化效益,而应该考虑对象所在依存主体系统即全局的最佳效益。 一般常用的优化方法有:优先数系、加权系数法、费用效果分析法、成本价格分析法。 标准化的方法原理不是孤立存在的、地起作用的,他们相互之间不仅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在实际应用中又是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综合反映了标准化活动的规律。 五、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 1.超前预防的原则 标准化的对象不仅要在依存主体的实际问题中选取,而且更应从潜在问题中选取,以避免该对象非标准化化造成的损失。标准的制定是依据科学技术与实验的为基础的,对于复杂问题如安全、卫生和方面,在制定标准时必须进行综合考虑,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和经济损失。 2.协商一致的原则 标准化的应建立在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标准化的定义就告诉我们,标准的定义中就有“协商一致”。标准性,经过标准使用各方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的标准,这个标准才能在实际生产和工作中得到顺利的贯彻实施。如许多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尽管很高,但有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因此,许多国际标准没有被我国采用。 3.统一有度的原则 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对标准化对象的特性和特征应做出统一,以实现标准化的目的。这一原则是标准化的技术核心,技术指标反映标准水平,要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和产品、管理等方面实际情况来确定技术指标,必须统一有度的原则。如食品中有毒有害元素的最高限量,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食品营养成分的最低限量等。 4.动变有序的原则 标准应依据其所处的变化而按的程序适时修订,才能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一个标准制定完成之后,绝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要适时的对标准进行修订,国家标准一般是每5年修订一次,企业标准每3年修订1次。标准的制定是一个严肃的工作,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谨慎从事,按科学规律办事,应进行的充分论证,不允许朝令夕改。 5.互相兼容的原则 标准应尽可能使不同的产品、过程或服务实现互换和兼容,以扩大标准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制定标准时,必须互相兼容的原则,在标准中要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制图符号,对一个活动或同一类的产品在核心技术上应制定统一的技术要求,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如集装箱的外型尺寸应一致,以方便使用,食品加工机械与设备及其另配件等都应有统一的规格,以达到互相兼容的要求。 6.系列优化的原则 标准化的对象应优先考虑其所依存主体系统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在标准制定中尤其是系列标准的制定中,如通用检测方法标准、不同档次的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等一定要系列优化的原则,减少重复,避免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的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食品中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测定方法就是一个比较通用的方法,不同种类的食品都可以引用该方法,也便于测定结果的相互比较,产品质量。 7.阶梯发展的原则 标准化活动过程是一个阶梯状的上升发展过程。标准的发展是一个阶梯发展的过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对标准化的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也使得标准的修订不断满足社会生活的要求,标准水平就会像人们攀登阶梯一样不断发展。如我国GB/T1.1标准即制定标准的标准已经过了三次大的修订,其发展过程就是最好的等。 8.滞阻即废的原则 当标准制约或阻碍依存主体的发展时,应进行更正、修订或废止。任何标准都有二重性。当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水平提高到一定阶段后,现行的标准由于制定时的科技水平和人们认识水平的,该标准已经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因素,就要立即更正、修订或废止,重新制定新标准,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保持标准的先进性,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标准的批准和发布者,要定期对使用的标准进行审订或修订,发挥标准应有的作用。 第二节 食品标准分类与基本内容 一、标准的分类 1.按级别分类 标准的种类按《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的级别来分类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 从标准的法律级别上来讲,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地方标准,地方标准高于企业标准。但从标准的内容上来讲却不一定与级别一致,一般来讲企业标准的某些技术指标应严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2.按性质分类 根据《标准化法》第七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但实际上目前许多地方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代号是“GB”字母GB是国标两字汉语拼音首字母的大写;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代号是“GB/T”,字母“T”的表示“推荐”的意思;推荐性地方标准的代号如陕西省地方标准的代号为 “DB61/T”。 推荐性标准本身并不要求有关各方遵守该标准,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推荐性标准可以成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性标准的作用。如以下几种情况: ⑴被行规、规章所引用; ⑵被合同、协议所引用; ⑶被使用者声明其产品符合某项标准。 3.按内容分类 食品标准从内容上来分,主要有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食品包装材料与容器包装、食品工业基础标准及相关标准等。 4.按形式来分类 按标准的形式可分为两类: ①用文字表达的标准,就称之为标准文件; ②实物标准,包括各类计量标准器具、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如农产品、面粉质量等级的实物标准等。 5.按标准的作用范围来分类 按标准的层次和作用范围可以分成三大类: (1)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2)管理标准(administrative standard) (3)工作标准(duty standard) 二、食品标准的基本内容 (一)卫生与安全 (二)食品营养 (三)食品标志、包装、运输与贮藏 (四)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节 食品标准的制定 一、标准的制定原则、程序和方法步骤 (一)标准的制定必须遵循的原则 1.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这是标准制定工作总的指导原则。 2.必须遵循《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GB/T1.2—2002等)和相关标准对标准制定的。 3.必须遵循国家《计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对标准编修要求。 4.必须遵循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先进的原则。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 标准制定的七个阶段(GB/T 16733-1997) 第0阶段:预阶段( Preliminary stage ) 提出新工作项目 第1阶段:立项阶段(Proposal stage) 提出新工作项目 第2阶段:起草阶段(Preparation stage) 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3阶段:征求意见阶段(Committee stage) 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 第4阶段:审查阶段:(Voting stage) 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 第5阶段:批准阶段(Approval stage) 提供标准出版稿 第6阶段:出版阶段(Publication stage) 提供标准出版物 制定标准的快速程序 A程序:正常程序(七个阶段); B程序:省略起草阶段; C程序: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B程序; 现行标准修订:C程序; 现行行业标准转国家标准:C程序。 (三)企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和原则以及程序 1.企业标准的制定范围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为提高产品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或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设计、采购、工艺、工装、半成品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2.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安全、卫生,充分考虑市场需求,消费者利益,。 ——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鼓励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有利于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 ——本企业内部的标准应协调一致。 3.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 (1)调查研究,收集资料 起草单位应针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 ——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以及本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有关的最新科技; ——生产和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技术数据,统计资料; ——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和国内相关标准。 (2)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比、选优,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验证,然后起草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 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企业内有关部门(必要时发企业外有关单位,特别是用户,征求意见),对收到的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决定取舍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4)审查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 根据标准的复杂程度、涉及面大小,可分别采取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方式审定。审查、审定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根据其具体的和意见,编写标准报批稿在进行报批时需呈交的其他材料。 (5)标准的批准、发布与实施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由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编号、发布和实施。 (6)标准的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备案。 (7)企业标准的复审 标准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工作由企业标准化机构负责组织,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标准内容不作修改,仍然适应当前需要,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给予确认。确认的标准,不改变标准的顺序号和年代号,只在标准封面上写明××××年确认字样。 ——为完善和充实标准内容,对标准条文、图表作少量修改、补充时,按标准有关修改的执行。 ——标准的主要需要作大的改动才能适应当前生产、使用的需要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应作为修订项目。修订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制定标准的程序进行。修订后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但要写明修改的年号。 ——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需要,或为新标准所替代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复审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按有关需重新进行备案。 二、GB/T1.1—2000版的概述 1、GB/T 1.1-2000的修订背景 2、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和编写规则的新布局 3、 GB/T 1.1-2000的结构 4、 GB/T 1.1-2000与GB/T 1.1-1993的主要差异 5、 GB/T 1.1-2000与ISO/IEC导则第3部分(1997版)的主要差异 6、基本概念 7、资料性概述要素的编写 8、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10、资料性补充要素的编写 11、其它要素的编写 12、其它规则 13、采用国际标准问题 14、强制性标准问题 制定标准的标准 GB/T 1.1-2000 1、GB/T 1.1-2000的修订背景 GB/T1的沿革 1958年12月,国家标准局发布《编写国家标准草案暂行办法》 内容简单、只作一些粗略的 1981年,国家标准总局发布 GB 1.1-1981《标准化工作导则 编写标准的一般》 GB 1.1-1981对标准技术内容的非常笼统,而且基本上是对产品标准技术内容的,因而具有局限性。 1987年以来,为适应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家标准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标准编写”的国家标准。 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出台,符合当时国情。 GB/T 1.1-2000 1、GB/T 1.1-2000的修订背景 GB/T1的沿革 1992年起,国家技术监督局开始组织修订GB/T 1号标准,先后发布了如右许多标准。 GB/T 1.1-1993虽然力求全面采用ISO/IEC导则第3部分的内容,但在某些方面仍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去理解和解释标准,所以ISO/IEC导则第3部分的并没有得到全面正确的采用。 2000年12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为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该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1年6月1日。 GB/T 1.1-2000 1、GB/T 1.1-2000的修订背景 GB/T 1的沿革 2000年12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为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该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1年6月1日。 (1)与国际接轨 ISO/IEC导则目前分三部分出版。(技术工作程序、国际标准的制定方法、 国际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导则3于1997年作了修订,而ISO和IEC通过决议, 1998年9月1日以后登记的FDIS稿,必须按导则3编写。修订GB/T1.1-1993势 在必行,以我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要求相协调. (2)1号标准的总体框架要进行重大调整. 1号标准原来规划3个单元,每个单元留出20个号,与导则的三个部分无法 一一对应。 (3)1997年底,国家技术监督局专门成立“标准化原理与方法工作组” GB/T 1.1-2000 1、GB/T 1.1-2000的修订背景 GB/T 1的沿革 国外有关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情况 英国 法国 日本 GB/T 1.1-2000 1、GB/T 1.1-2000的修订背景 GB/T 1的沿革 国外有关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情况 英国 法国 日本 GB/T 1.1-2000 1、GB/T 1.1-2000的修订背景 GB/T 1的沿革 国外有关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情况 英国 法国 日本 GB/T 1.1-2000 1、GB/T 1.1-2000的修订背景 GB/T 1的沿革 国外有关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情况 英国 法国 日本 GB/T 1.1-2000 2、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和编写规则的新布局 以往“系列标准”的含义 在同一个标准号下的各个部分组成一个系列标准。如GB/T 1.1、GB/T 1.2、GB/T 1.3、…… 现在“系列标准”的含义 在一个主题下,若干个围绕这一主题而标准号不同的标准,构成系列标准。如: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 形成一个系列标准 现在GB/T 1.1、GB/T 1.2、GB/T 1.3均不能称为一个单独的标准,仅能成为GB/T 1标准的各个部分。GB/T 1.1不称“本标准”,只能称“本部分”。 GB/T 1.1-2000 2、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和编写规则的新布局 用新的概念调整标准的结构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 1 ISO/IEC导则3 代替GB/T 1.1-1993和GB/T 1.2-1996 GB/T 1. 2 ISO/IEC导则2 将代替GB/T 1.3-1997和GB/T 1.7-1988 GB/T 1. 3 ISO/IEC导则1 将代替GB/T 16733-1997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2-200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的中技术规范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GB/T 1.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3部分:技术工作程序》 2、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和编写规则的新布局 用新的概念调整标准的结构 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0000将由若干部分组成,每一部分将分别对应ISO/IEC的一项指南 GB/T 20000. 1 ISO/IEC指南2 代替GB/T 3935.1-1996 GB/T 20000. 2 ISO/IEC指南21 GB/T 20000. 3 ISO/IEC指南15 将代替GB/T 1.22-1993 GB/T 20000. 4 ISO/IEC指南51 GB/T 20000. 5 ISO/IEC指南64 ……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GB/T 20000.2-2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 GB/T 20000.3-××××:《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的规则》 GB/T 20000.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方面内容的编写》 GB/T 20000.5-××××:《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5部分:产品标准中涉及方面内容的编写》 2、标准化工作导则、指南和编写规则的新布局 用新的概念调整标准的结构 GB/T 20000:《标准编写规则》 GB/T 20001将由若干部分组成,每一部分将成为某一类标准的编写规则,为这一类标准的编写提供具体要求。某一部分可能对应一个国际标准,也可能无对应关系。 GB/T 20001.1-2002:《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 参照ISO 10241,将代替GB/T 1.6-1997 GB/T 20001.2-2001 :《标准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 代替GB/T 1.5-1988 GB/T 20001.3-2001 :《标准编写规则 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代替GB/T 7026-1986 GB/T 20001.4-2001 :《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参照ISO 78-2,将代替GB/T 1.4-1988 …… GB/T 1.1-2000 3、GB/T 1.1-2000的结构 了解对理解标准内容是很有帮助的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重要条件之一是标准的结构不能发生变化 GB/T 1.1-2000的结构 标准的层次极其名称 部分; 9999.1 章; 3 条; 3.1 条; 3.1.1 段; (无编号) 附录。 A GB/T 1.1-2000 4、GB/T 1.1-2000与GB/T 1.1-1993的主要差异 1、引用文件的规则由注明日期引用修订为视情况采用注明日期或不注明日期引用文件。 2、旧标准标准可以设篇,新标准不再允许设篇。 3、对标准要素的划分进行了调整,分为“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对其他相关措辞 进行相应变动。 4、旧标准“标准的附录”应编排在“提示的附录”之前。新标准修改为,按在正文中提 及的次序编排。 5、旧标准“参考文献”为提示的附录,修订后参考文献附录。 6、旧标准条文中的注可在全文中连续编号,修订后只允许在有关章条中顺序编号。 7、增加了有关示例的规则。 8、旧标准图和表注可以包含要求,修订后图和表注不可以包含要求。 9、旧标准未提及图和表的脚注,但脚注不可以包含要求,修订后对图和表的脚注有 明确的,并且明确了图和表的脚注可以包含要求。 10、对有关数学公式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11、对有关术语和定义的起草和表述的附录C进行了修改。 12、增加了有关标准中使用的量和单位的资料性附录E。 13、增加了第7章“编排格式”。简化了首页格式并对标准其他内容的格式进行了调整。 14、增加了第8章“幅面”。 15、增加了附录“标准格式”及附录Ⅰ“标准中的字号和字体”。 GB/T 1.1-2000 5、GB/T 1.1-2000与ISO/IEC导则3的主要差异 针对GB/T 1的发展对ISO/IEC导则3的引言进行了调整; 范围相对于ISO/IEC导则3的范围扩大了;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凡是已成国家标准的,均用国家标准表示; 总则中增加了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 以国家标准为例,增加了封面的内容; 对前言中的内容要求更具体化; 某些编排格式按汉语习惯进行了修改。 GB/T 1.1-2000 6、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学习、理解GB/T 1.1-2000要掌握的基本思想 GB/T 1.1-2000 6、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基本概念 1)规范性要素(normative elements) GB/T 1.1-2000 6、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基本概念 2)资料性要素(informative elements) GB/T 1.1-2000 6、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基本概念 3)必备要素(required elements) 4)可选要素(optional elements) GB/T 1.1-2000 6、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基本概念 5)条款 (provision) 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述方式,一般采取陈述、、推荐或要求等形式。 6)条文 (text) 标准章、条中的文字。 7)最新技术水平(state of the art ) 在一定时期内,产品、过程和服务等技术能力的发展程度,根据相关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进行判定。 GB/T 1.1-2000 6、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要求 统一性 标准间的协调性 不同语种版本的等效性 适用性 计划性 采用国际标准 GB/T 1.1-2000 6、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要求 统一性 标准间的协调性 不同语种版本的等效性 适用性 计划性 采用国际标准 GB/T 1.1-2000 6、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要求 统一性 标准间的协调性 不同语种版本的等效性 适用性 计划性 采用国际标准 GB/T 1.1-2000 6、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要求 统一性 标准间的协调性 不同语种版本的等效性 适用性 计划性 采用国际标准 GB/T 1.1-2000 6、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要求 统一性 标准间的协调性 不同语种版本的等效性 适用性 计划性 采用国际标准 GB/T 1.1-2000 6、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要求 统一性 标准间的协调性 不同语种版本的等效性 适用性 计划性 采用国际标准 GB/T 1.1-2000 6、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要求 统一性 标准间的协调性 不同语种版本的等效性 适用性 计划性 采用国际标准 7、资料性概述 要素的编写 封面 GB/T 1.1-2000 7、资料性概述要素的编写 封面(必备要素) 标准的类别 标准的标志 ICS 分类号 中标分类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备案号 中文名称(三段式) 英文名称 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情况表达 发布、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强制性或推荐性国家标准: GB ×××—××××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 号年 GB/T ×××—×××× 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 号年 强制性或推荐性行业标准: NY ××××—×××× 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 年号 NY/T ××××—××××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 年号 GB/T 1.1-2000 7、资料性概述要素的编写 目次(可选要素) 目次所列的内容及次序如下: 前言 引言 章的编号、标题 条的编号、标题(需要时列,且只能列带有标题的条) 附录编号、附录性质、标题 附录章的编号、标题(需要时列) 附录条的编号、标题(需要时列) 参考文献 索引 图的编号、图题(需要时列,且只能列带有图题的图) 表的编号、表题(需要时列,且只能列带有表题的表) GB/T 1.1-2000 7、资料性概述要素的编写 前言(必备要素) 每项标准均应有前言;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 特定部分 1)说明标准的结构 2)说明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 3)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4)说明标准与前一版本的重大技术变化 5)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6)说明标准附录的性质特定部分 基本部分 (见标准P9,视情况依此给出信息) 7、资料性概述要素的编写 基本部分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批准; 本标准由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 X X 本标准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 GB/T 1.1-2000 7、资料性概述要素的编写 引言(可选要素) 章(0章)不编号,条可编0.1,0.2,…… 引言不应含要求 可写下列信息: 促使编制该标准的原因、目的及作用等; 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 可有表、图、公式、脚注 尽量不要多写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引言的写法 直接将国际标准的引言为我国标准的引言 GB/T 20000.2的 GB/T 1.1-2000 8、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 名称 (必备要素) 标准名称的基本要求 要尽量简练,应明确表示出主题,能与其他标准的主题易区分 标准名称的构成 三段式: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 标准名称的命名原则 任何情况下,主体要素不能省略。而引导要素、补充要素视情况定 起草标准名称的注意事项 不能无意中扩大标准的范围 不能无意中标准的范围 避免产生歧义 标准名称中不能含“标准”、“试行” GB/T 1.1-2000 8、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 范围 (必备要素) 不含要求; 格式、表述规范化; 不要任意扩大范围。 GB/T 1.1-2000 8、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的概念和作用 规范性引用的文件是一定要执行的 注日期及不注日期区别 当引用的文件将来发生变化(如被修订),也能被接受时,则在文件的名称后面不注日期; 引用的是其他文件的特定章、条、图、表时,要注日期。 引用文件的顺序 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际标准、国际有关文件 。 对导语的理解 1)注日期引用,其后发布的修改单或修订版(除勘误表)均不适用本标准 ? 2)被引用的文件被修订后,如无公告其废止,原文件仍有效 3)对注日期引用的文件也鼓励应用方研究并考虑使用最新版本 4)不注日期引用,其所有修改单及最新版本均适用本标准 5)引用文件所列出的不仅仅是标准,还包括其他文件 6)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所列文件中的条款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T 1.1-2000 8、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标准草案问题 我国标准在批准时才给予标准编号。因此,在我国标准中,不允许引用我国正在起草的标准各阶段的草案。国际标准中允许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国际标准的询问或最终草案。因此在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时,如果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引用了有关国际标准草案,则我国标准可引用这些询问或最终草案。此时,如注日期引用,则在标准顺序号后用一个破折号代替年号,但应在破折号后给出一个注有“将要出版”的脚注,并给出完整的名称;不注日期引用,不给出破折号。 采标程度的标识 以GB/T 20000.2中的8.3的为准。 引用后的强制性问题 全文强制或条文强制的条款中规范性引用了推荐性标准的内容,则被引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具体内容构成了强制执行内容的一部分; 推荐性标准引用了强制性标准中应强制执行的内容,则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仍然应强制执行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术语和定义(可选要素) 加导语 定义中不应含要求 普通词汇不必给出定义,术语应有特定含义 不宜出现俗称、商标名称 在同一领域的标准中的术语应一致 与基础标准术语不矛盾,尽量少重复 (如果在相关标准已能找到,就不一定写) 仅限于对本标准进行定义 符合定义要求(精炼、准确、不同语反复、不循环定义) 具体要求按“附录C”和“GB/T 20001.1”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规范性要素 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分为一般要素和技术要素。 3.2 资料性要素 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分为概述要素和补充要素。 ……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符号和缩略语(可选要素) 数量不多时可与术语列在一起 一般情况下,按标准顺序排列 可统一列,也可分开列(尽量方便读者,不要前后翻来翻去) ?缩略语应被普遍认同,不能产生歧义 符号、图形符号及标志标准的起草和编写见GB/T20001.2 制定标准技术要求的三个原则 目的性原则 性能特性原则 可性即可检验性原则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要求(可选要素) 虽是可选要素,但是标准的核心内容 对每个要求均应相应的试验方法 在技术要求中尽量用数值定量表示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要求(可选要素) 当标准中只列出特性,而不特性值时,也应相应的测量方法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要求(可选要素) 不应包含有关索赔、、费用结算、价格等非技术性内容 在技术要求中尽量用数值定量表示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抽样 (可选要素) 生产中可以用多种方式进行产品质量控制,如生产过程的全过程控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等等。抽样是监督、检验产品是否达到预期要求的一种有效方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推荐性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将更多地与合同紧密结合。 产品标准中可以将成熟的实用的抽样内容列入标准,以此为依据检验产品质量,也可以用其他的方法对产品进行质量控制。 总体抽样原则 1) 所抽样品应具有一定代表性; 2)对可能具有某种严重后果的特性,尽可能不采取抽样的方法而采用全检; 3)对同一个产品而言,某些特性可能需要全检,某些特性可能采用抽样比较合理。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抽样 (可选要素)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抽样 (可选要素) 编写中要注意的问题 1) 抽样要符合实际,不能降低质量; 有些企业连“百分比抽样”都没有做到,这样不行。 2)随即抽样应注意从各个部分抽,样品能代表产品的线)对易挥发或易变质的样品,还应样品贮存容器、保管条件和保存期限等内容; 4)抽样要素在一项标准中可以成章,亦可与试验方法要素合并成一章。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试验方法 (可选要素) 试验方法要素的标准类型 作为一项标准的一章; (产品标准中的试验方法多采用此种方式) 作为一项标准的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 (适用推荐的试验方法) 作为一项标准的单独部分; (符合GB/T 1.1-2000中列出的特殊情况) 作为单独的一项标准; (试验方法有可能被其他标准引用时) 并入要求要素一章中 (试验方法内容较简单时)。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试验方法 (可选要素) 编写结构及顺序 原理; 试剂或材料; 装置; 试样和试件的制备和保存; 程序; 结果的表述(含计算方法、测试方法的精密度等); 试验报告。 化学分析方法按GB/T 20001.4-2001编写,其他试验方法也可参考之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试验方法 (可选要素) 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试验方法与要求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试验方法 (可选要素) 其他注意事项 原则上,对一项要求只一种试验或测量方法,且试验或测量方法具有再现性; 在试验(测量)用仪器、设备时,一般不应制造厂或其商标名,只需其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要求,并在的有效检定周期内。标准中的计量器具应具有可溯源性; 应注意试验方法的通用性,在已有同类试验方法标准时,应尽量引用,不必重写; 用作比对试验的标准物质或标样,应对其取得、检定和保存方法作出明确,必要时,还可标样的其他要求; 试验结果数值应与技术要求量值的有效位数一致。 标题名字可根据实际情况改为更确切,如“测试方法”、“型试试验”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分类和标记(可选要素) 分类原则 产品分类一般从类别、品种、型式、规格、基本参数和尺寸等某个角度进行划分,形成具有科学性的系列产品,以最合理的分档,最大限度的满足多种多样的需求; 标记原则 标记应简明、准确,便于计算机储存和检索; 产品标记一般由三段内容构成:名称、型号、标准号; 标准中有标记内容时,应给出有代表性的标记示例。 “分类与标记”章可并入“要求”章编写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标志、标签和包装(可选要素) 产品标志标签包括: 产品名称及商标; 产品型号或标记; 执行的产品标准号编号; 生产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失效(或截止)日期或保质期; 产品的主要参数或成分及含量; 质量等级标志; 使用说明(适用于其内容较为简单者); 使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商品条码; 产品产地、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及电线、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标志、标签和包装(可选要素) 包装标志标签包括: 收发货标志; 包装储运图形标志; 货物包装标志(适用时); 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 其他标志,如安全认证合格标志、电磁兼容认证合格标志、质量认证合格标志等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标志、标签和包装(可选要素) 产品包装的基本内容: 包装技术与方法; 指明产品采用何种包装(箱、盒、桶装)及防晒、防潮、防磁、防振动、防辐射等措施 包装材料与要求; 指明采用何种包装材料及其性能等 对内装物的要求; 指明内装物摆放方法,预处理方法及物品的防护条件等 包装试验方法; 指明与包装或包装材料有关的试验(测量)方法 包装检验规则; 仅适用于包装要素作为产品标准的一个部分制定时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标志、标签和包装(可选要素) 编写时的注意事项: 在产品标准该章“标志标签和包装”条中所列的内容,一般应直接引用已发布的有关专业的标志标签和包装标准; 标志或标签所使用的符号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 可以按需要通过铭牌、标签、商标、色彩、螺旋条纹(在电线、电缆上)等方法对产品加以标志,在标准条款中应明确采用哪一种; 对包装件的要求和试验方法一般列入该章,不列入“要求”章和“试验方法”章。 对包装件进行质量评定的内容,应列入“质量评定程序”或“检验规则”章中。 GB/T 1.1-2000 包装和标签是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形式之一 对商品包装和标签了苛刻的要求和烦琐的内容,是许多国家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的又一手段。 例如,一直通过产品包装和标签的立法来设置外国产品的进口障碍。如对易燃、易爆、腐蚀品、有毒品,法律其包装和标签都要符合一系列特殊标志要求。许多出口商为了符合进口国的这些,不得不重新包装或改换商品标签,因而增加商品成本,削弱了商品的竞争能力。 标签是商品上必要的文字、图形和符号。许多国家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要求尽量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的信息,因而,对进口商品,特别是对消费品标签作了严格的。 美国对墨西哥出口的金枪鱼制品要求加贴“海豚安全”标签。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规范性附录(可选要素)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规范性附录(可选要素) 附录性质的明确: 1)通过条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 按附录A中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遵照附录C的; 附录D给出了。。。规则; 。。。的编写细则见附录B; 2)在标准前言中陈述附录的性质; 在标准前言中的特定部分,应明确哪些附录是规范性附录, 哪些附录是资料性附录; 在前言叙述中,规范性附录应排在资料性附录之前。 GB/T 1.1-2000 9、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规范性附录(可选要素) 附录性质的明确: 3)在标准目次中标明附录的性质; 在目次中列出附录时,应在附录编号后的括号中标明其性质(规范性、资料性); 在目次中附录排序时,应按标准中附录出现的先后顺序,遵从附录A、附录B、附录C。。。的顺序编排。 4)在附录编号下标明 GB/T 1.1-2000 10、资料性补充要素的编写 资料性附录(可选要素) GB/T 1.1-2000 10、资料性补充要素的编写 资料性附录(可选要素) 附录性质的明确: 条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如“参见附录B”; 前言中的陈述; 在标准目次中标明附录的性质; 在附录编号下标明 GB/T 1.1-2000 10、资料性补充要素的编写 参考文献(可选要素) 附录; 置于附录后,索引前; 符合GB/T7714对各类文后参考文献标注的规则 索引(可选要素) 置于最后,不是附录; 有必要时才列; 宜自动生成 GB/T 1.1-2000 11、其他要素的编写 注(可选要素) 条文的注和示例 只给出对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 不含要求; 应置于所涉及的章、条或段的下面; 应避免用陈述、、推荐和要求等条款表述; 不能对全文的条文的注和示例进行连续编号,应每页自行编号。 GB/T 1.1-2000 11、其他要素的编写 注(可选要素) 条文的脚注 用来对条文中某些词或句子加以解释,提供附加信息 不含要求; 尽量少用; 置于相关页面的左下方; 不应加入要求性条款; 应采取全文连续编号的方式标注。 GB/T 1.1-2000 11、其他要素的编写 注(可选要素) 图注 不含要求; 置于图题之上及图的脚注之前; 有关图的内容的任何要求应作为条文、图的脚注或图和图题之间的段给出; 每幅图的图注应单独编号。 图的脚注 图的脚注可以含要求; 置于图题之上,并紧跟图注; 每图从a开始形成顺序单独编号; 在图中需注释的作标示。 GB/T 1.1-2000 11、其他要素的编写 注(可选要素) 表注 不含要求; 置于有关表中,位于表的脚注之前; 有关表的内容的任何要求应作为条文、表的脚注或表中的段给出; 每个表的表注应单独编号。 表的脚注 表的脚注可以含要求; 置于表中,并紧跟表注; 每表从a开始形成顺序单独编号; 在表中需注释的作标示。 GB/T 1.1-2000 11、其他要素的编写 注(可选要素) 条文的注、条文的脚注、图注、表注 不含要求;(术语条目的注可以含要求) 图的脚注、表的脚注 可以含要求。 GB/T 1.1-2000 11、其他要素的编写 图表(可选要素) 是否加图表取决于是否有利于理解标准; 图表只一个层次,不再细分; 适当注意字符、字体(主要编辑负责); 注意图中零部件编排(GB/T4458.2); 表头单位表示方法; 不允许使用P17示例3的表头. GB/T 1.1-2000 12、其他规则 条款表述所用的助动词 基本按附录E的; 要符合汉语习惯; 推荐性标准也有要求,但与强制性标准有区别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第一栏的表达形式时,才可使用第二栏给出的等效表达形式 GB/T 1.1-2000 12、其他规则 全称、简称、缩略语、商品名的使用 规范使用组织机构名称; 缩略语使用要慎重; 标准中涉及产品名称时,不应使用商品名; 如,蒙牛奶、银桥牛奶 不得不使用商品名时的处理方法 GB/T 1.1-2000 12、其他规则 引用 引用标准本身形式;(不注日期) 引用条文形式; 引用图表的形式; 引用其他文件形式; (注日期,不注日期;规范性,资料性) GB/T 1.1-2000 12、其他规则 数和数值、量、单位、符号、数学公式、 尺寸和公差、规范字和标点符号、标准的终 结线 参照有关国家标准的; 应使用计量单位。 GB/T 1.1-2000 13、采用国际标准问题 一致性程度 根据GB/T20000.2总则的,当国家标准与相应的国际标准等同或仅对国际标准做了某些修改可以认为该国家标准采用了国际标准。 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分为三种: 1)等同identical(IDT) 原:等同 (idt) 2)修改modified (MOD) 原:等效 (eqv) 非等效(neq) 3)非等效not equivalent(NEQ) 注:“非等效”程度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GB/T 1.1-2000 13、采用国际标准问题 一致性程度 1) 等同identical(IDT)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方面完全相同; 或者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但可以包含如右少量的编辑性修改; “反之亦然原则”适用。 GB/T 1.1-2000 13、采用国际标准问题 一致性程度 2)修改modified (MOD)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允许存在技术性差异,这些差异应清楚的标明并给出解释; 国家标准在结构上与国际标准对应; 只有在不影响对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内容和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文本结构进行修改; “修改(MOD)”标准还包括“等同”条件下的编辑性修改; “反之亦然原则”不适用。 注:一个国家标准应尽可能仅采用一个国际标准 GB/T 1.1-2000 13、采用国际标准问题 一致性程度 3)非等效not equivalent(NEQ) 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同时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没有被清楚的标识; “非等效”还包括在国家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 非等效程度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GB/T 1.1-2000 13、采用国际标准问题 差异表示方法 1)前言中说明; 2)编一个附录,并在有差异的段右面划“︱”; 3)按修改单和勘误表修改后,正文右面划“‖”。 GB/T 1.1-2000 13、采用国际标准问题 采用国际标准时如何处理引用标准 在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时,往往在国际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了大量引用文件,这时,标准起草者应: ——查对是否我国有对应的文件; ——收集我国全部对应文件; ——认真核对我国的对应文件的有效性,这些文件是否已被 新版本代替,如有新版本,则使用新版本; ——核对国际标准中所引用文件的具体章、条与我国对应文 件中相应章、条的一致性,如不一致,做相应调整; ——如我国对应文件与国际文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则应 确定这些对应文件是否适宜替换相应的国际文件;如不 适宜,应经认真研究后引用原国际文件,要慎重; ——如我国没有适宜的文件可替换对应的国际文件,而国际 文件又适用,则可引用原国际文件。 13、采用国际标准问题 一致性程度标识 (GB/T20000.2之8.3) 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在标准中应标识在: ——标准封面上的国家标准英文名称的下面;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章所列标准一览表中与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的国家 标准名称后面; ——有关“附录”所列标准一览表中与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名称后面; ——“参考文献”所列标准一览表中与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名称后面; 在文中引用与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时只使用国家标准编号。 标识一致性程度应按8.2的,在国家标准名称下面(封面上)或后面标 识与国家标准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该国际标准英文名称(仅在国家标准的英 文名称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名称不一致时才标出)和一致性程度代号,并用圆 括号括起(见示例1至示例3)。 GB/T 1.1-2000 14、强制性标准问题 《标准化法》 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规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GB/T 1.1-2000 14、强制性标准问题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 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 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GB/T 1.1-2000 14、强制性标准问题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 在具体的执行中,对标准性质的划分存在强制性标准范围过宽、强制内容不仅合理的问题。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颁发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标发2000第36号)的通知,强制性内容的范围为: a、有关的技术要求; b、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c、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d、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e、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质量要求; f、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g、防止、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h、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GB/T 1.1-2000 14、强制性标准问题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 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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