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三)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的相关,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六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会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3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说明:因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华会计网校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有,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欧豪家庭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