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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公布公开征求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05-18 03:16:21

      《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经调查研究、征求业内专家意见、集中论证、反复修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请于2019年4月24日—5月14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要求,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和湖北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文件,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初级、中级任职资格通过考试方式取得,高级会计师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在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管理会计、预算管理、财务规划与分析、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等岗位上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与评审。

      (一)遵守《中华人民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敬业和职业。

      (五)申报评审的专业,须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执业范围及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一致或相近。

      1.具备博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被聘任会计师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5.已具备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现在会计专业岗位或会计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连续聘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

      (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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