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符合条件不起诉的,被害人能否自行再向起诉,各地处理不统一。有关方面对此予以明确。
对此,法工委作出法律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适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起诉的。
司法机关反映,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程序在实践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对于确有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任弼时的子女应当由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诊断;对于怀孕的妇女,应当出具妊娠检查结果;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组织进行鉴别。那么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二是2012年10月,全国常委会在修改法时,明确裁定撤销假释的,由机关将罪犯送交,但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谁执行没有明确,执行中做法不一。有关部门对此作出法律解释。
对此,法工委作出法律解释: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负责组织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的,在作出决定后,由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第二款的送交执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