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常委会相继通过1个决定和8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还先后对刑法有关的含义和适用问题作出9个法律解释。近些年来,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又提出一些刑法执行中的问题,常委会作法律解释。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和一些社会也反映,对于刑事诉讼法个别条文的具体含义与如何适用,实践中不同部门、地方存在理解认识不一致的情况,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
4月21日,在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向大会作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常委会相继通过1个决定和8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还先后对刑法有关的含义和适用问题作出9个法律解释。近些年来,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又提出一些刑法执行中的问题,常委会作法律解释。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和一些社会也反映,对于刑事诉讼法个别条文的具体含义与如何适用,实践中不同部门、地方存在理解认识不一致的情况,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予以明确。
郎胜说,全国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立法法相关和工作要求,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执行中需要通过法律解释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听取各方面意见,起草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的解释草案。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刑法分则对一些犯为具体了单位犯罪及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近年来,司法机关反映,刑法的犯罪中,有些未为单位犯罪,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以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形式实施这些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
法工委认为,刑法主要针对一些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了单位犯罪。对于一些侵身财产的犯罪,如普通的诈骗、盗窃、抢劫、、等,刑法分则没有单位犯罪。这里的考虑是对这些犯罪不认为是单位犯罪,不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这些法律为犯为的人,应当按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法工委作出法律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分别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及其刑罚。2013年12月全国常委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同时,明确对金融机构等法律、行规、国务院另有的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