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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典籍翻译研究的现实意义:《大清律例》英译琐言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04-27 07:26:41

      英国汉学家托马斯·斯当东,将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律典籍《大清律例》译成英文,于1810年在伦敦出版。这让第一次窥见中华法系律条例文的“庐山真面目”,矫正了对的与,也标志着世界关于学术研究的开端。

      斯当东虽对“充满缺陷”“像一连串数学题一样难解”的及其语言系统不乏,但对典籍的正面评价溢于言表,“所有尚未翻译成欧洲语言的现存中国古典和现代出版物中,《大清律例》无疑属于第一流的作品”。他同时也强调,高度凝练的法律用语风格及其句法特征“与欧洲语言格格不入”,翻译过程中不得不克服“巨大的语言障碍”,尽力寻求使用适合目读者的法律语言,“传达出每条每段的完整含义”。平心而论,斯氏的虽然存在诸多明显问题,但在当时“中国民事、和法律被传教士忽略”的情况下,创榛劈莽之举仍不愧为当代法律典籍翻译的楷模。

      法律翻译与法律文化的历史一样古老,法律典籍翻译是法律翻译活动不可或缺的元素。同源法系之间的交流尚需翻译,遑论远隔千山万水的欧美法与数千年不间断发展的中华法。回顾世界法律发展史,几乎都有法律翻译移植的贡献。正是在历代法律翻的努力下,从甲骨卜辞到匫鼎铭文,从丹青简牍到管毫帛纸,直至晚近时代的音像存留,各种形态记载下来的华夏民族一脉相承的法律文化典籍,不仅惠及于“汉字文化圈”诸国法律文化的“根”与“本”,也恒久不变地影响着其他法律文化的发展。

      被学者称为“超越欧洲历史想象的最佳法律典籍遗产”的《大清律例》,是中华民族法律典籍文化遗产的重要代表,饱蘸中华法系“德—礼—刑—法—律”传统脉络的法律汉语表达体系,用外文翻译的难度远超其他文化典籍。尤其是一些看似言简意明实则内涵丰富的古代法律典籍语言,即使法史学专业人士,如若没有扎实的古汉语功底和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知识,亦未必能得体地转换成现代法律汉语,异语传通中“存在大量难准确理解、精确翻译,即使翻译出来也距离原旨很远的典型案例”。如《大清律例》书名的英文翻译。原文涵盖“大—清—律—例”法律意义的四个词。《说文解字注》对“大”字的释义:“手足兼具而可以参天地是为大”,引申为“在程度、规模、声势等方面超过一般或超过所比对象”,或表示“,敬语”。“清”指清王朝。晚清学人徐栋对“律、例”的疏解比较明确,“律为一代之章程,例为应时之断制”。而将斯当东的回译,则是“大清律例:中国刑的基本法及补充条例选”。斯氏采用音译加注释的方式,失去了原文法律名称的高度概括性和简洁性。根据前面的解释,将《大清律例》翻译为The Great Qing Code with Its Auxiliary Statutes,可基本满足原文意义和形式上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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