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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12-12 11:18:49

      2、刑罚的幅度以及种类设置不合理.我国《刑法》当中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量刑幅度设置存在着明显偏低的状况,因此就导致了对网络犯罪的规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当中对于网络犯为设置的刑也相对偏低,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的刑事管辖权出现转移等问题,最为明显表现为引渡问题.我国《刑法》当中对于计算机网络犯罪值了刑,而对于财产刑提及的非常少,这就导致了在量刑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打击犯罪.

      3、刑罚的范围相对较狭窄.目前我国《刑法》当中对网络犯为的范围作了,其中提到三类计算机系统需要实施特别的:国家事务、尖端科学技术以及国防建设.然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各个社会经济领域的发展,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都需要受到,例如电力系统、水利系统、交通、税务等,一旦这些系统受到就会对社会正常秩序产生非常大的冲击.三、我国涉网络犯罪相关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

      1、科学选择我国涉网络犯为的立法模式.科学的立法模式是实现立法成功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实现我国网络刑罚规制的关键内容.一方面立法应该具有超前意识,而另一方面法律又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网络犯为的刑法规制上既要使立法具有前瞻性,同时也要充分的结合社会中网络犯为的具体特点.《刑法》首先应该具有稳定性和完整性,同时还应该反映出犯为的一般规律.应对我国现有的《刑法》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优化,在结合网络犯为的特点逐步增加规制条款,确保在打击网络犯为中有法可依[3].

      2、完善刑罚规制中的刑罚种类.鉴于我国刑罚规制中欠缺财产权的规制,因此首先应该合理的增加我国关于网络犯为中财产刑的使用,这样在打击网络犯为的过程中就能够做到合理选取量刑标准,加大犯为的打击力度;第二,应该科学合理的设置资格刑,其中资格刑当中包括名誉刑、刑以及能力刑等,通过合理的设置资格刑,对于网络犯为的打击和预防都会产生很大的作用.

      3、扩大涉网络犯为的刑罚规制范围.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新的法益形式以及利益载体不断的出现,这就要求《刑法》中必须进一步拓宽法律的范围.传统立法当中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的,因此在《刑法》的完善中应该增加对于个人利益的,特别是涉及到民生的医疗、交通以及金融等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精密相关的领域,都应该纳入到网络犯为的刑罚规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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