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条的制定初衷是为了解决在《婚姻法》司释(二)第22条下,经常发生父母在子女婚后购房有出资,子女离婚时主张该出资为借款,从而引起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的问题。但第7条却被解读为“夫妻婚后购房,父母出资首付款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该房产为自己子女个人所有”。
巧合,2012年年初,我和段律师代理了一起涉第7条的离婚案。在3年10个月的下,完全接受我们关于借款事实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婚姻法》司释(二)第22条推定父母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的观点。
通过对这两条法律条款的深入研究,我也更清晰地认识到专业化道的意义。在一个专业领域内数年精耕细作,通过个案推进婚姻家庭法制进程,一线家事律师当为,也完全可以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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