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多头管理、职责不明现象明显。就社区矫正本身,出现的执法主体、司法的执行主体以及的运作并存局面,另外对于主导下的的管理上,人员、资金和业务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在主导,从而影响了矫正工作开展的质量与效率。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各部门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衔接,难以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机关、司法部门接待社区矫正对象后,未能及时地衔接和互动,而出现机关只登记不参与矫正的现象,有关部门不能真正发挥本身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各部门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矫正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四)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党委和领导下,主要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来进行,也需要等相关机构给予有力配合。但我国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还很薄弱,许多司法所建制不全,人员不齐,办公条件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社区矫正队伍的缺乏,专业素质与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法律人士的匮乏和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以及至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矫正办法,没有考量矫治效果优劣的系列标准、社工的待遇与激励机制也及待完善等。这一系列的不足和矛盾的存在,必将制约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向制、深层次发展。
(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矫律体系。社区矫正工作为非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具有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而当前的社区矫正,除了《通知》是对社区矫正得最详尽也最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外,我们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从长远角度讲,社区矫正要得到顺利的发展,完成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教育矫正罪犯,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任务,必须要有较完备的法律作依托。全国应对社区矫正这个新生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刑诉法》,增加社区矫正有关内容、确立执法主体,授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非刑的职能。一是要根据这几年来的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做法,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人员编制,矫正内容、矫正程序、经费保障以及矫正对象的、义务等做出明确的,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二是要制定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监外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特别是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法权,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三是要增加一些性或义务性的。为了避免社区矫正流于形式,防止重现非刑“灭顶”的风险,对社区矫正应该注重通过一些性或义务性的去落实对服刑人员的。四是要尽快明确司法所人员为社区矫正员的身份,明确义务,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正常管理、教育和监督考察,形成较完备的社区矫律制度体系,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