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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几点思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09-08 00:51:22

      1、运用商法,不断深化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的利益调节机制,是防治的根本途径。现代市场经济同以往计划经济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而后者强调计划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我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最终目标的经济体制实质上就是资源配置机制或曰利益调节机制的,换言之,即以市场取代计划作为利益调节的主要手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象资本主义时期是从封建社会内部长期自发形成的,而是由计划经济转换成市场经济,并且是自上而下采取“主导型”加以的。在转轨过程中,旧体制尚未在深层次上受到触动,新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性与盲目性两种弊端并存,易于出现无序现象。矛盾主要表现为,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相当有限,而一些行政主管机关和地方仍按照旧习惯凭借其肆意干预市场,充当资源和利益的调配者。如前所述,即根源于此。故防治亦应从这里入手,方为治本。

      2、运用商法,建立和完善信用机制,是防治的重要途径。信用机制是指由制约信用运作的诸内在因素所构成的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形式。完善的信用机制一般由信用意识、信用供给和需求、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信用激励和约束等要素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要素,信用的正常运作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称之为信用机制不完善,它是造成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一个没有信誉机制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可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引入信用机制,形成一套处理风险和信息的制度,而完善的信用机制的构建是须臾离不开包括商法在内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诸部门法的规制的。故我国商法应利用其技术性和适应性强的特点,在建立和完善信用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方面发挥其应有的建设性作用。针对我国商主体和商使用人信用意识淡薄、信用供给和需求脱节、信用评价欠缺、信用管理紊乱、信用激励和约束不力的现状,相应的商法对策应主要包括:一是利用商法的、评价、教育、预测和功能,努力培育商主体和商使用人的信用意识。在此须强调指出的是,由于作为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信用意识是信用机制的最基本要素,信用意识淡薄也是导致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培育信用意识应是建立和健全信用机制的关键之所在。商法对此应予特别关注;二是建立和完善包括信用赊贷、资信调查、信用、信用保险等在内的信用服务供给体系,并协调好信用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使两者相互适应,最终达至平衡;三是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可由专门的市场中介组织负责;四是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商主体内部信用控制和行业自律并重的双层信用管理体制,并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与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实行企业和个人一卡,以交易当事人的信息对称;五是建立和完善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以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为基础,以信用公示为手段,以法律责任为依托,将商主体和商使用人的信用状况同其效益(主要指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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