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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法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几点思考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09-08 00:51:22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1年消费者对于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厂商失信行为的投诉就有20多万件。另据有关部门测算,近年来我国的假冒伪劣产品平均年产值在1300亿元以上,为此国家每年损失税款250亿元。诸如此类的现象说明,我国经济生活正经历着一场空前严重的,它已实质性在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找出失信的成因并防治之,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时代课题。

      1、经济体制转型中利益调节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的根本原因。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这种以计划调拨为主的经济体制,只讲究服从和分配,以国家信用取代或支配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除非国家信用崩溃,否则其他信用不会存在什么风险。所以,虽然当时信用从总体上说并不发达,但人们并不感到信用的缺失。现在,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不同于以往的是,“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必须依靠信用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信用无处不在,每一个经济部门乃至每一个经济主体都产出自己的信用,同时也接受别人的信用”。这样,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就从国家信用的中了出来,获得了自身发展的空间,但同时也失去了以往由国家信用所提供的直接安全保障。为了发展生产和经营,增强自身的信用能力,作为主要市场主体的企业及其组员迫切需要完善的市场机制来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但由于目前新的利益调节机制---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因而在现实中,不管企业还是个人不讲信用得到的收益往往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和法律惩处),于是,利益的驱动造就了不守信的社会。

      2、信用意识淡薄是导致的重要原因。违约是信用风险最基本的形式,其成因有意识和能力两大类。前者指债务人有意隐瞒自己资信的真实状况以骗取债权人的授信,或债务人在财务状况正常时不履行合约,后者指债务人由于经营失误或经营突变导致预期现金流入的不足或中断,从而不能到期债务形成违约。可见,信用意识淡薄应为造成普遍性违约的主要意识类原因。

      3、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严重失范是导致的直接原因。从理论上说,法律本应是社会信用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所具有的扶正压邪的规范功能对良好的社会信用的形成、发展和,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存在某些不够科学、合理甚至严重滞后以及法律盲点较多,司法和行政执法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法律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规范作用也因此大打折扣。上述因立法信用、司法信用和行政执法信用等信用缺失而造成的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严重失范现象的后果是,极大了业已脆弱的社会信用基础,直接导致了经济领域内恶性失信案件的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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