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佩不已的是,每当记者编辑们把采写和组织来的《来自大兴安岭灭火前线的报告》等大篇幅好文章和富有知识含量的小篇幅文章交给美术编辑时,美术编辑总是将它们打扮得漂漂亮亮那时,相机还是奢侈品,版面主要靠美术编辑亲自画插图来美化。在当时的美术编辑团队中,既有从日本留学归国的漫画家,也有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科班出身的油画家。
我进入编辑部不久,1987年第1期《法律与生活》出版。当我有些迫不及待地翻开已经用照片代替图案而更加美丽的封面后,映入眼帘的“头条”是两篇分别排在两个对开版面上的关联文章。前者是本刊《我们大声疾呼:要尊重人!》,后者是《“代理市长”打官司》。
文章中的“代理市长”,是指自导自演了影片《代理市长》的演员杨在葆先生。由于此前的1985年在《代理市长》中“很好地表现了市长为民、敢冒的”,杨在葆荣获第9届“百花”最佳男演员。
与此同时,杨在葆赫赫的声名成了商人觊觎的“资源”。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家药厂把他的生活照片用在了一种名为“阳春口服液”的药品的广告宣传上。为此,杨在葆遭致观众和亲朋“卖名谋财”的并陷入无尽的烦恼中。在极度之下,他一方面准备打官司,另一方面投书《法律与生活》,希望“通过社会以正视听”。
在杨在葆投书《法律与生活》的1986年10月,民法通则已经颁布并定于1987年1月1日施行。尚不为熟知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被写入民法通则中加以。这意味着“尊重人”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礼貌,而是法律强制之下的行为准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本刊评论员在《我们大声疾呼:要尊重人!》一文中表达了这样的观念:“在我们的社会里,由于历史的原因,尊重人、尊重人格、尊重等观念还远远没有在人们心中扎根,因而在社会上还不时发生这样那样的或大或小的侵身权的事情侵权行为发生后,一些侵权者却毫不在乎,并无违法感,而一些者则不仁,也不认为应当求助于法律。为此,我们要大力提倡和宣传:尊重人!要大声疾呼:尊重人!”
这一次,《法律与生活》的创办者之一、后来出任法律出版社总编辑的吕山先生是在借用名人的案例为法律规范和意识的普及鼓与呼。但在更多的时候,他带领大家不遗余力地为生活中的物发出呐喊。就在刊登《“代理市长”打官司》的同一期刊物上,刊登了《的不容》组文,为浙江一个山村被村党支部“领头”了15分钟的一位老人、一位被剥光衣服的游客的发出“任意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的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