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代我在台大念书的时候,台大和考试的内容完全不同,到念书的时候考实例题,上课的时候老师讲一个题目:有个人去打电话,那边有一个电话亭,结果他就投一个钱进去,后来机器坏了,钱跑出两个出来,他还拿钱四望无人,就去买东西,他问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如何?傻住了,为什么呢?从来没有这样子想过问题,从来只是想它是要约还是要约诱引,这个是一个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钱跑出来的时候所有权属谁?光知道这些基本概念还不行,还要有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来处理它。那个时候我们进入了另外一个法律思考的世界,所以我们甚至有很多当或者律师的到那去考试,第一次的民法的考试统统不及格,为什么呢?因为从来没有见过。
在,我首先在海德堡念书,今天有很多同学都到国外念书。那个时候海德堡有十个台律系的人同时在那个地方,因为有一个文化交流基金会的几个名额,当时只有台律研究所念德文,所以很多同学靠学金,我是靠教育部的学金在那念书,那个时候买机票到去要一年的薪水,即使有学金也不能座飞机,要坐船,那个时候很,要一个月。出国的时候还没有电视机,回来的时候我家里也买的一个电视机。海德堡人太多,想换个,就到慕尼黑念书。当时德文讲不好,又恐惧,我很有幸跟拉伦兹先生,找上他,为了让他认识我,上课的时候我都坐第一排,他看有一个东方学生在这边,印象深刻,过了一个学期我就大胆的去敲门,一个教授通常有三四个助教,他问我什么事情,在一个教授见他要先预约,不能随便见他,他说常常看到你,我说我想研究,他说你做一个报告好了,我就花了几个月写一个报告,就去讲一个跟法律的关系,这个报告写得还不错,他主动登在最有名的上,我第一次得到了鼓励。
后来我要跟他写论文,他说好,他说这样子,你写的题目要写法的题目,一个月以后找五个题目给我看看,我决定一个。我那一个月非常的勤奋,读的书,写了几个题目给他,他讲了一句话说,你对法了解还不错,我选的题目就是解除契约,法上也一个特殊的问题,解除权跟契约解除权的关系,尤其是契约解除权对解除权的准用关系。各位很幸运,尤其是民商法的同学,这边有很多丰富的图书,这么好的老师,我就选了一个部分题目给他,这个题目给我很大的帮助,第一它是纯粹法,第二它又是准用的问题。拉伦兹先生主要研究民法跟方法论,这个很重要。
选一个博士班的老师、硕士班的老师,选他的时候第一个就会很彻底的读他所有的书,从这里面吸收了他思考的方法、吸收到他做学问的方法,这次我很彻底的读他的书。这个问题牵扯到纯粹的法,所以就去研究法律解释权的问题,什么叫准用?什么叫类推试用?研究这些问题,第三这个案子牵扯到很多的判决,所以那个时候在念法律系的时候,没有读过一个法院的判决,也很少老师上课拿着判决在讨论,但是你知道,在的时候所有的人都在读判决,国家考试就是考几个月前的判决,就把它一下,考这个东西,看着好像抽象的规范,实际上它是已经由判例法所构成,并不是纯粹抽象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