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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这么判依据是什么?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06-02 19:12:44

      虽然居民尽力寻找各种以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但这些均没有被法庭采信。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于根据,对于从该处建筑物上坠落的致损石块的归属难以确定,所以事发单元楼01号、02号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对原告的损害给予补偿。

      针对居民提交的,法院认为,各被告提交的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昌平法院根据案情,一审酌情确定34名被告承担总计80%的补偿责任,分别承担448.78元。杨先生和多名住户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但多名被告向记者表示,他们并不认可判决结果。“钱是不多,但要让我赔,心里肯定不舒服。”金先生直言,34户业主中,肯定有33户是被“”的,“但能怎么办,法律就是这么的。”

      本案主审表示,《侵权责任法》中要求在侵权人不能确定时,由所有可能加害人进行补偿。法律所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其立法的目的是在于帮助人分摊风险,避免被害人无处求偿,而并非是认定所有被告人都有。

      表示,法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是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补偿责任,但这一点很难查实。除非房屋已经被有权机关查封,或者住户能够提供完整的,以证明家中确实无人,否则法院难以作出认定。

      几年前,在四川成都也曾有过类似的判决。陈先生在经过成都锦阳商厦时被楼上扔下的水杯砸中。为索赔医疗费等20余万元花费,他将商厦中的124户商家告上了法庭。

      虽然其中部分商家位于地下1至3层,理论上来说不存在扔杯伤人的可能,但法院经审理认为,不排除地下室商家的工作人员在大厦其他楼层内活动的可能,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只要具有实害行为的可能,就属于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因此判决124名被告共同赔偿陈先生的损失。

      就在杨先生车辆被砸的一周后,在昌平区的另一个小区,王先生的车辆也被高空坠物砸中。阵风九级的天气,吹落了一栋高楼上住户自建的花棚架。而根据这个有特点的坠落物,很容易便找到了它的主人。

      2017年5月5日,物业工作人员在巡视小区时,发现楼上住户搭建的花棚脱落,小区内停放的一辆车被砸了个结结实实。车辆不仅顶部被砸凹陷,车门和车尾部也有多处凹陷、划伤。

      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拍摄了事发现场的照片,并紧急对花棚进行了拆卸处理,防止二次。物业试图联系车主王先生,由于王先生外出,直到两天后,王先生的儿子经过车位才发现自家车辆受损,随后他向警方和物业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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