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调查走访,物业确认坠落的花棚原本位于业主马先生的阳台外,当时,马先生的房屋出租给了付先生居住,花棚也是付先生自行搭建。在物业公司的协调下,付先生与王先生签署了事发经过确认书。
但付先生认为,花棚已经放在阳台两年了,为了预防花棚坠落,他早就用铁丝进行了加固,但事发当天瞬时风力达到九级,是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事发后双方已对事发过程进行了确认并在物业主持下制作了《特殊事故报告》和《备忘录》,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判决付先生承担王先生的全部修车费用1.8万元。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乍看起来要求全楼住户一起担责不太公平,但要求被害人举证,其实是更困难的。”盈科律师事务所葛磊律师认为,法律要求潜在的高空坠物加害人承担无责任,是考虑到对被害人的价值。通常的侵权案件,需要由原告提交,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在特殊侵权中,为了被害人,法律便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如果被告不能排除自己的责任,就要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要想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葛磊律师表示,居民不仅要证明当时家中确实无人,还要证明对自家窗户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例如窗户关紧、窗外没有杂物等。此外,如果有条件,也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对现场情况进行分析或实验,根据石块的体积、重量、下落角度以及车辆受损程度,判断石块下落的高度,以排除部分楼层住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