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和‘裁定书’这么明显的字句,不会看不到。”陈更说。在他看来,这是“有意疏漏”。上述《支付令》和《民事裁定书》记载了这样的事实:2005年11
3日,好房子公司为明程公司欠其2802万元债务(许购并明程公司的资金都从好房子公司转出),向雨花区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双方商定,91亩红线亩土地一“出窗”,其所有权就直接办理到好房子公司名下——雨花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对此予以照准。在谈到二审刑事裁定中91亩土地与章胜汉及其名下的好房子公司
无关”的表述时,陈更认为,这样表述根本站不住脚,原因在于“无论91亩土地在好房子公司名下还是在明程公司名下,只要许俊伟有将它处置给胜汉公司就不是”。正因站不住脚,这种结论被雨花区法院的支付令和裁定书了。他激动地表示:“仅凭这两份法律文书,你也不能说‘即使补偿给华城公司红线亩土地,这也与章胜汉控股的好房子公司无关’吧?”采访后记
位高级和近30位专家,向他们进行咨询。因为明程土地已依法“进窗”,“他们给我的最终结果一致,许俊伟不是诈骗,许俊伟无罪”。目前,许、张二人的家属正在寻找这位“有的保镖”。《法律与生活》社记者在长沙采访期间,向长沙市、检察院、中级和湖南省高级新闻中心分别递交了不同问题的采访提纲,但他们均婉言了采访要求。对许俊伟和张建英案能否顺利进入湖南省高院的重审程序的问题,《法律与生活》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