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专业选考课程累计不得低于10学分。考生在报考选考课程时,不得重复其专科专业中已经考试通过的课程。
4、考生已通过原计划有关课程,可顶替本计划中的相应课程:①“国家公务员制度”可顶替“公务员制度(01848)(4学分)”;②“行与行政诉讼法”或“行与行政诉讼法(一)(00923)”可顶替“行政(00261)(7学分)”;③“管理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可顶替本计划中的与其学分一致的一门选考课程。“
5、考生可以申请免考英语(二),但须从选考课程中选择加考3门未考课程(累计学分不少于14学分),且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